不动产所得

1.什么是不动产所得

不动产所得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使用、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拥有征税权。不动产所得的取得,通常是和不动产位置相联系的。因此,对于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各国一般都是以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应由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国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进行征税。

不动产所得可分为企业不动产所得和个人不动产所得。企业、个人不动产所得又都可以分为自己直接使用不动产所得和以出租形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取得的不动产所得。

2.取得不动产所得的条件

取得不动产所得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不动产固定地存在于某一地域范围,且其产权被其所在地国家所承认;

②不动产所得只能在使用或转让过程中实现,因社会、经济等原因造成的不动产价值增值,不能作为不动产所得;

③不动产所得可以通过对不动产的直接使用,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如出租、转让等所取得。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动产所得兼具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双重属性。在税收实践中,一般把不动产所得都作为法人和自然人所得的一个组成部分,征收所得税。

3.对跨国不动产所得的征税[1]

跨国不动产所得,系指一国居民从位于非居住国境内的不动产所获取的所得。这种不动产所得仅指纳税人在不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利用不动产所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所得。它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纳税人直接使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如自己开办或聘用他人开办农场或林场,进行农业生产或林业种植所获得的收益。二是纳税人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不动产,以出租的形式提供给他人使用所获得的租金性质的收益。无论纳税人使用还是出租不动产,由此所取得的收益总是与不动产所处的地理位置紧密相连,因而在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上,各国一般都采用不动产所在地标准,即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对于跨国不动产所得的征税,各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也普遍采用了联合国范本和经合范本所建议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