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进,实行选择关税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许多麻烦。
首先,适宜于选择关税的进口产品必须量大,能够在满足海关征收管理及市场调查经费开支后,有相当可观的关税收入。
第二,对大量进口产品征收选择关税还要看进口商是否愿意。
第三,实行两套关税税率或不同税则方法,其结果往往被他国视为歧视政策,有被报复或惩罚的危险。
第四,选择关税的确定,不仅受国内需求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国际市场各种信息变动的左右;因此时常变化,使关税失去其严肃性。
鉴于选择关税的上述缺陷,加占国际上通用的《新估价法规》反对海关使用选择价格中较高者作为海关完税价格的估价制度,这种征税标准也逐渐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