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进口索赔
2.进口索赔的对象[1]
进口索赔按照不同的损失责任人,从而不同的责任对象主要有以下三个类型:
1、向卖方索赔
卖方不交货或不按期交货或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全同规定不符等,均构成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根据卖方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区别情况,依法提出撤销全同或提出损害赔偿。
2、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行运输任务或输运输业务的任何人。进口的货物,如发生残损或到货数量少于担单所载数量,而运输单据是清洁的,则表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残损、缺少,买方即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承运人提出索赔。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装卸过程中事故等致使货物受损,并属于承保范围以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属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残损、遗失,而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只要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内的,也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3.进口索赔的工作[1]
4.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2]
- (1)索赔证据
在办理索赔时要注意证据确凿,还必须制备索赔清单和证明文件,并且应随附检验证明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等。同时,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文件,如保险单、联合检验报告、理货报告、残损短缺证明等。在问题未解决前,索赔的商品应当保持原状,有的还要拍照存查,以便必要时作举证之用。
- (2)索赔金额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方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与因卖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仓租费、合理的预期利润等也应计入索赔金额。
- (3)索赔期限
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是自其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2年。我国则规定为4年。向轮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1年之内。但索赔一旦提出,就不再受索赔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