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 软件产品样品。
-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