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实体法

1.什么是行政实体法

  行政实体法是指规范行政主体的种类、构成、职权范围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的组成,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总理及各部长、主任的职权。

2.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

  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实体即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行政程序法相对应。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相结合共同构成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其中行政实体法是行政部门的基石。在行政实体法中,突出规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本体性权利与义务,既有对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本体的规定,也有对另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本体的规定。

  在我国,依目前通行的行政法理论,对行政主体权利、义务本体的规定,只能通过较为纯粹的行政法,如《国务院组织法》,而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本体的规定,行政法只规定“这种权利与义务始终是与行政机关相联系的”实体性私权利和义务,其他许多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不是通过行政法而是通过宪法或私法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方式,其一表现为分散性,其二表现为缺乏对应性。直接导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实体权利义务设置上的不平衡性,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机制也就失去了其最有力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