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概述
企业占用任何一项资金都需要支付一定的代价, 即“资金成本”。企业占用的资金通常有两个来源, 即从债权人借来的债务资本和股东投入的股权资本。传统财务会计只确认债务资本的成本,而不确认股权资本的成本。这就给人们一种错觉,好象运用股权资本是无需花费代价的。但事 实上,从理财的观点看, 由于股东比债权人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因此他们会要求更高的回报, 即企业运用股权资本所支付的代价往往比运用债务资本的代价更大。在损益表中,债务资本的成本(债务利息)是属于正常税收的项目,而股权资本的成本则不能在税前扣减。这样,传统财务会计计算出的净利润指标中就包含了一部分股权资本成本,该指标也就无法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若用该指标对企业经营进行评价, 其结果可能会产生偏差。比如, 对于A、B两个规模完全一样, 资产报酬率也完全一样的企业来讲, 若A的负债比例高于B,B的净利润将大于A。若用该指标对这两个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就会得出B优于A 的结论。显然这一判断并不真实。
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目标就是为了克服传统财务会计只确认债务资本成本, 而不确认股权资本成本的缺陷,对股权资本成本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定义可表述为“计量和报告股权资本成本的过程”。如同折旧会计一样,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并不是会计学的一个新的分支,它仍属于财务会计的范畴, 只是对传统财务会计进行局部的修改。
2.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作用
1.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建立可以消除会计学与经济学对企业利润在认识上的差别。在经济学中, 利息费用指使用全部资本的成本, 包括股权资本成本和债务资本成本。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企业的所有资本无论是通过借款筹集的, 还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都要支付一定的代价, 因此,在经济学中的利润,不仅应扣除债务资本的成本, 也应扣除股权资本的成本。而在传统的财务会计中, 利息费用仅指债务资本成本, 因此会计上的利润含有股权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建立会使会计上的利息费用和经济学上的利息费用概念趋于一致,从而消除二者对企业利润在认识上的差别。
2.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建立有利于协调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尽管在财务会计中并未确认全部资本的成本,但管理会计早已认识到财务会计片面确认债务资本成本的局限性, 并在决策分析中考虑了全部的资本成本。例如企业在进行购买一项资产的决策时, 一个最普通的方法是不仅要考虑该资产本身的成本, 而且还要考虑用于购买该资产的资本的成本; 在制定销售价格时, 许多公司也将制造产品过程中所耗用的资本的成本考虑在内; 在长期投资决策时,企业经常采用内含报酬率法, 而内含报酬率就是一种资金成本, 它既包括债务资本的成本, 也包括股权资本的成本。当前, 在传统财务会计的作用下,很多人不认为股权资本成本是一项真正的成本, 但当进行有关决策时, 他们又会清醒地知道若不花费代价, 股权资本是不可能获得的。当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引入后, 人们对这一矛盾的认识也就清晰了。
3.股权资本成本的计量和确认问题
如何计算股权资本成本,即股权资本成本的计量?有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资本成本是股权资本使用的机会成本。但按机会成本的概念——在有诸多可选择的方案中,如果选择了最优方案,则把次优方案能取得的收益作为最优方案的机会成本。在股权资本成本的。范畴下,不能机械套用机会成本概念。因为:第一,股东将其资本投入某具体企业不一定是最优方案;第二,即使某股东将其资本投入某企业是最优方案,但是次优方案的确定和次优方案收益的计量也不易操作。那么,把什么作为股权资本成本的计量依据呢?笔者认为,应把资本的社会平均成本作为股权资本成本,具体操作中可以用银行长期借款利息率(一年期以上)作为股权资本成本率。
股权资本成本的确认应和资本的使用量及使用时间相结合,即使用多少资本确认多少成本,使用时间长短和资本成本多少相结合,何时使用何时确认。
4.股权资本成本的会计处理
为了正确反映股权资本成本,笔者认为,首先应增设“应付股权资本成本”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应计的股权资本成本,借方登记支付给股东的股权资本成本。余额兰般在贷方,表示尚未支付的股权资本成本,该科目按各股东或各类股东设明细账。其次,应在“财务费用”科目下增设“股权资本利息(或成本)”二级科目,用以区别其他的财务费用,也为将来计算有关数据提供依据。再次,应在“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明细账下增设“股权资本成本”项目,用以核算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占用股权资本应付的成本。最后,在“累计折旧”科目下增设“股权资本成本”二级科目,用以核算通过折旧转移到产品成本或费用中的股权资本成本。
当计算应计的股权资本成本(即占用股权资本金额×占用时间×资本社会平均成本率)时,作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股权资本利息 (或在建工程——× ×工程——股权资本成本)
贷:应付股权资本成本
将股权资本成本以股利等形式分给各股东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股权资本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5.与有关法规制度的协调问题
(一)与税法的协调
税法规定,债权资本成本(借款利息)是应交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股权资本成本则不能扣除,从全社会来看,这是正确的。因为:第一,企业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在本企业作了税前扣除,但是金融机构却作为收入计算,照样要交纳所得税(只是在企业和金融机构税率不一致时有所差异);第二,如果股东不把股权资本投入到某企业而用于其他用途(如存入银行),其收益(如利息)也应纳所得税,所以在这方面税法是正确的,也是不可能更改的。但是我们在作上面所述会计处理时,则把股权资本成本计入了成本费用,成为企业利润的扣减项目。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只需使用“应付税款法”即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计人财务费用的股权资本成本和通过折旧转移进成本费用中的股权资本成本,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财务费用中的股权资本成本+折旧中的股权资本成本其中:财务费用中的股权资本成本可以通过前述“财务费用——股权资本利息(或成本)”二级科目取得,折旧中的股权资本成本可以通过前述“累计折旧——股权资本成本”二级科目取得。
(二)与有关基金计提制度相协调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基数是企业弥补亏损后的税后利润,这里的利润是指未扣抵股权资本成本的利润,如按前面的会计处理,利润中扣抵了股权资本成本,使企业提取各基金的基数减少而少提基金,解决方法有二:一是参照前面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调整基数,即: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基数=弥补亏损后的税后利润+财务费用中的股权资本成本+折旧中的股权资本成本;二是调整计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