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需求

1.什么是联合需求

联合需求是指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需要两种以上的生产要素才能进行,单一生产要素无法生产出任何产品和劳务。在一定的技术范围内,生产某种产品可以使用劳动要素多一些而资本要素少一些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使用资本要素多一些而劳动要素少一些的形式,具体采取何种组合方式,则主要取决于几种要素的相对成本的高低。这说明由于生产要素联合需求的特点,使得厂商必须权衡使用哪种要素组合能够带来较高的利润

厂商从事生产,至少需要两种以上的要素。因此,厂商对要素的需求是一种联合的需求。

在变动技术系数或要素之间具有一定替代性的条件下,各种要素在生产中的比例,不仅取决于生产技术水平,而且还取决于要素的相对价格的高低。如果技术水平既定,厂商对某种要素的需求量,不仅取决于该要素的价格,还取决于其他要素的价格。因此,各要素市场也紧密相关。

2.联合需求的分析[1]

当说到联合需求时,我们是指许许多多需求,它们构成一个“系列”,以致于一个出现的话,这个系列中的其他才会出现。如果一个增长或下降的话,其余的也会相应地增长或下降。我们没有假定这个系列在结构上永远是固定的。这个系列中的项因人而异,就同一个人来说,也是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的。我们举出下面这些联合需求的事例:课文与课本、茶与糖、咸肉与鸡蛋、领子与领带、钢笔与墨水、煮饭与照明及取暖等等。这些不是必然结合在一起的。有些人喜欢茶而不要糖,有些人喜欢咸肉而不喜欢鸡蛋,不戴领带现在也很流行,中国人(人们知道)需要墨水供毛笔使用,而不是供钢笔使琍。但是这些情况并没有使联合需求的概念无效。不同的需求在一定的情况下联系在一起,以致于它们作为一个系列一起产生并一起消失——我们所说的联合需求的实例就是这个意思。

但是构成联合需求的那一系列的项是变化的,尽管这种变化不否定这个概念,这也产生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存在着这种可变性,那么在某一确定的时间里,究竟什么东西决定着一个系列的构成要素?在特定的情况下,究竟什么东西决定着一个系列的组成方式?其答案是,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也就是在同一个人的联合需求中,该需求假定了“共同需求”的存在,也正是这种共同需求的特殊性决定了哪些项包含在系列之中,哪些项不包含在系列之中。共同需求以这些不同的方式表现自己,因为只有通过所有这些项的满足,共同需求作为整体才能得到满足。复杂需求的各种不同表现可能是同时的或相继的,或者部分是同时的部分是相继的。但是,复杂需求总是在一起表达一个整体或共同需求,而不仅仅表现诸多的具体需求。

如果情况并非如此,那么就不可能理解,为什么联合需求的系列具有那些它们确实具有的作为其构成因素的项。我们也就不能理解,为什么这些系列会产生和改变它们的组成要素,有时甚至完全消失。但是,如果我们假定,存在着某种通过这系列束表现其自身的共同需求,它是对客观情况的全面反映,而且客观环境本身是可以改变的,那么组成要素的这些变化就可以理解了。那个住在阴冷的阁楼中的作者需要用煤气照明和取暖,这些需求作为联合需求的典型的项是相互联系的,其中一个的增长导致另一个的增长。但是,为什么这些需求存在并相互联系呢?只有根据这种情况——他住在他的房间里,并且是在这种情况和在这个特定的时间里住在房间里——的一般原因才能理解它们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这个原因就是他要写书。这一系列的需求部以某一特殊形式出现,因为这些特殊需求的对象——点燃了的煤气照明和煤气取暖——那时共同需求的满足作出贡献。在这里我们不需要再从作者对照明和取暖的需求的角度来分别仔细推敲这个观点的正确性。这一系列的需求的结构是由于著书这个“共同需求”而产生的,因此这个观点的正确性是非常明显的。

这个观点的正确性之所以很明显,是因为我们选择了这样一个事例为我们的范例,在这个事例中需求的项明显是“互相补充的”。但是我们现在必须对付一个难以克服的难题。在揭示综合需求总是联合需求时,我们区别了“互相对立”的综合需求和“互相补充”的综合需求。我们举了罪犯和警察各自对智慧的需求的例子,并以之作为“互相对立”的需求的范例。我们在那里已经说过,我们已阐明了联合需求的所有特征。现在我们又断言联合需求包含“共同需求”,但是,在这里我们果真像自己所断言的那样论述“联合需求”与某种“共同需求”的联系了吗?罪犯和警察的活动是为了哪一种共同需求呢?我们自然会提出“否定”的答案——除非我们准备以“真正黑格尔式的勇气”直接跳跃到形而上学的太空中,把这种状况拟人化,并在正题、反题与合题的变化中绕圈子。我们还不打算进行这样的跳跃,在本书的任何一部分我们都没有冒险做这样的跳跃。这不是因为我们假定了这种形而上学的学说是站不住脚的——我们也没有作出这样的假定,而是因为在分析评价的问题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做完这些工作之后我们才能搞清什么样的形而上学问题已被提出来,或什么样的形而上学问题还未被提出来。

罪犯和平察对智慧的需求是对立的需求,关于这两个对立的需求是否包含共同需求的问题有一种明显的常识性的答案。这个答案似乎只能是“否定的”。假定我们接受这个答案,假如我们承认这个答案是正确的,那么我就可以提出,如果联合需求中的项本身是对立的,那就不包含共同需求,但是如果它们是互相补充的,那么就包含共同需求。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提出,在单个人的需求活动中,不可能存在着这样的联合需求或综合需求,即它们自身中的项是对立的,相反,这些项必定总是互相补充的。

在评估这个提法的价值之前,我们可以先清楚地考察一下它的含义是什么。在说明综合需求并揭示综合需求也总是联合需求时,我们从社会评价序列中选择一些例证。例如,对家庭、交通和工业用电的综合需求,罪犯和警察对智慧的需求。这两个范例有一个共同点,也有一个表现出它们之间的重要共别的方面。它们之所以一样,是由于它们都涉及到社会评价序列而不涉及个人的评价序列,它们之所以不同,是由于这些需求在一种情况下是互相补充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是对立的。因此很明显,在社会评价序列中,我们能够得到互相补充和对立的两种形式。我们现在所要提出的是,对个人的评价序列来说这就不正确了。在个人的评价序列之中,综合或联合需求中的作为它们的构成因素的那些项是互相补充的,在它们之间绝不互相对立。这是我们所指出的一个方面。我们所要指出的另一方面是,如果构成综合或联合需求的那些项在个人的评价序列中是互相补充的,那么,它们必然是由于共同需求的作用。当需求甚至在社会评价序列中也是互相补充的时,那么其中就包含着某种具有共同需求性质的东西,正如我们在谈到“共同需求”时所想象的那样。但是,这就产生了一些超出本来意义上的需求理论的问题。我们所需要讨论的是,在个人的评价序列之中,如果需求的项是互相补充的,那么它们是否包含共同需求?这个提法作为一个牡体就相当于,在需求者个人的评价序列中,综合或联介需求所起的作用总是它们的那些互相补充的项所起的作用,并且当需求是互相补充的时候,它们意味着共同需求的存在。

我看来可以充分证明这个提法的正确性,其论证如下:

我们已经看到,需求是主体对他面前的客观条件所作出的反映的一种自觉意识。因此,当我们说在联合需求中“需求中一个项的增长引起另一个项的相应的增长”时。一般地讲这是可以的,但严格地讲,这是对所产巾的情况作了一种不恰当的解释。因为当我们说一个需求引起另一个需求时,我们是说需求是对需求的反应,而不是对事物的客观状态的反映。真正的情况是,两个明显不同的需求都是对一个客观状态的反映。由于下述理由,这些需求不可能不是一个更加全面的需求的不同表现,这个理由就是:如果联合需求中的项A是对客观状况的自足完满的反映或主观的适意,那么,对“这个”状况就不会再有别的主观反映了。这就是说,无论可能存在拧什么样的认知反映,绝没有意向性反应。需求A就是“那个”反映。对需求B来说是如此,联合需求中的其他各项亦然。既然一个“需求”引起“其余的需求”,以致于它们相互之间一同消长,那么它们之中没有一个是自足圆满的适意。所有的项必须被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这个适意”。我们可以说,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的特殊内容都不能构成“整个”需求。这是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系列中其余的项就不可能平行地增长或下降。事实是这样的,当我们注意客观状况并希望满足需求序列中A的时候,我们也注意A所没有包括的那部分客观状况——对这部分,需求A不是恰当的反映。这“未包括”的一部分状况引起了需求B、C和D等等,直至联合需求所构成的序列是完满的。这个完满的序列可以被看作是一系列互相补充的需求,或看作是一个整体或共同需求。这个共同需求具有各种各样的不同表现。它们适应干复杂的客观状况的不同侧面。联合需求就是对这种复杂状况的复杂主观反映。当一个人知道有这样一个机会:一则广告要求,只要某人说明他与某死者家族之间的关系,他就可以分得死者的一份遗产。可当他要写信答复广告时,房间里既无墨水亦无纸张,那么,这个简单的需求——“给我拿钢笔来”——的“满足”就不会产生满足的感觉,而只会产生恼怒和失意。对钢笔、墨水以及对纸张的需求之所以有意义,乃因共同需求使然,它们不过是共同需求的特殊表现。这个共同需求是要寄封信以分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