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2.联合体投标的优势
3.联合体投标应具备的条件
供应商具备的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申请人组成联合体,防止企业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企业来完成,从而保证招标质量。
4.附: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参考格式)
共同投标协议书
(参考格式,包括但不限于)
立约方:(下简称甲方)
(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 项目的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工程的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有关事务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1.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指定 为牵头人,授权其代表联合体双方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双方均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资料,以满足招标人对投标资格的要求。
3.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时,投标保证金由 负责提交。
4.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如果本联合体中标,甲方将享有和承担完成本工程中的的施工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获得由此而得到的收益和承担相关的责任;乙方将享有和承担完成本工程中的 的施工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获得由此而得到的收益和承担相关的责任。
6.联合体的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承担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7.因联合体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联合体在履行与招标人的合同时违约或联合体与招标人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直接责任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8.如果本联合体中标,在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双方应就本项目实施过程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