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垄断概述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2.经济垄断的特征[1]
经济垄断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商品生产或流通领域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市场主体是市场的基本的构成要素,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垄断恰是在市场主体的生生灭灭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就决定了经济垄断首先应当是市场主体的垄断。一切非市场主体,不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事业单位所实施的排斥、限制或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都不属于经济垄断的范畴。
2.经济垄断的基础是垄断主体具有相当的经济优势。
此处所讲的经济优势,既包括绝对优势,也包括相对优势。前者如某一产品绝大部分由一个或极少数企业所提供而形成的优势;后者如一方利用对方的弱势迫使其接受自己的限制竞争的条件等等。形成经济优势的方式很多,主要有竞争取胜、联合组织以及串通合谋等。一般而言,没有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无法形成经济垄断,相反还可能成为垄断的牺牲品。可以认为,经济优势是经济垄断形成的经济基础。
3.经济垄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垄断利润。
从表面上看,经济垄断似乎仅仅是排斥、限制或阻碍了市场竞争,压制或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利,然而透过这种表象,我们就会看到经济垄断的真正本质。谋求利润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根本动力和最终目标,也是市场竞争和垄断的力量源泉。当现实经济生活已经出现垄断时,不论垄断者采用何种手段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并借此实现垄断利润。如果说利润(利益)机制是引起竞争的一般的内在经济根据,那么谋求高额垄断利润就是垄断得以形成的直接的内在经济根据。须说明的是,垄断利润的享有者,只能是市场主体中的个别或少数垄断者,因此它并不代表政府、地方或部门的利益,这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行政垄断有显著的区别。
3.经济垄断的主要表现[1]
1.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当前比较常见的经济性垄断主要是经营者以合同、协议、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或联合抵制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低价倾销、搭售、岐视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