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税收司法权
2.税收司法权的内涵[1]
按照所涵盖的司法活动范围,税收司法权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分。狭义的税收司法权仅包括审判权,即指定司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审判税收案件的权利。广义的税收司法权包括从侦查权、审判权到执行权的一系列权利,即指定国家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税收案件进行侦查、检察、审判并执行,以保证税收法律得以正确贯彻的全部权利。对税收司法权的讨论,通常围绕着税收司法权的有效实施展开。
税收司法权可能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这就形成司法掣肘,加上各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一些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该移送的不移送,严重影响到税收司法权的有效实施。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也可能对税收司法权的实施造成干扰,当税收司法机关的人事、行政、经费均依赖于行政机关时,税收司法机关难以做到司法的独立性。此外由于税收司法权在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割,对税收具有专业知识的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司法权的权力常被弱化,严重的涉税犯罪常被移至不具备专业税务知识的公安机关,这也降低了税收司法权的效力。
3.税收司法权的行使主体[2]
行使税收司法权的主体人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行政管理机关。
在各国税收实践中,在横向配置上,税收司法权作为司法权力之一种,一般是由司法机关专门行使,在有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税务法院、税务法庭,专司税务案件的审理;或由行政法院行使部分税收司法权。但也有少数国家将税收司法机关设于行政系统之内,由其行使税收司法权,如丹麦、韩国等国。在纵向配置上,税收司法体制一般都与一国整体的司法体制相一致,但在设立了专门税收司法机构的国家,税务诉讼的审级制度可能更为复杂一些。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关于税收司法权配置与行使的专门制度,税收司法权与其他司法权一样,都由普通法院行使;纵向的税收司法权配置、各级法院的案件受理标准、审级制度与其他司法权配置一致。
就整个税权来看,税收司法权属于一种保障性权力,它运用司法手段确认当事人的税务活动是否合法,对税务纠纷或者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制裁,以保证税收立法确定的国家意志得到实现,保证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规范,保证纳税人遵从税法,同时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得到保护。
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能够保障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经济秩序的健全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