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

1.烟叶税概述

烟叶税是向收购烟叶产品的单位征收的税种,税负由烟草公司负担,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属工商税种。

目前烟叶税没有减免税政策规定。

2.烟叶税的法规、规定

烟叶税为烟叶特产农业税的替代税种,现行的烟叶税政策主要有:国务院于2006年4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5月15日下发的《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6月2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财政部于2006年6月28日下发的《关于修订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主要对烟叶税预算科目进行了明确)。

3.制定《烟叶税暂行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农村税费改革和税制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征收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实现烟叶税制的转变,完善烟草税制体系,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基本原则:

一是税制平稳过渡:烟叶税税制要素的确定基本上沿用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

二是统筹兼顾:既要兼顾烟草行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也要兼顾税法的规范化要求;

三是统一和公平税负:既要有利于公平税负、规范烟叶收购行为和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同时也要有利于税收政策的统一,有利于国家和宏观调控

4.《烟叶税暂行条例》出台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烟叶特产农业税停止征收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保持我国烟叶税制的完整和对烟草行业的宏观调控。

烟叶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国家历来对其实行专卖政策,与之相适应,对烟叶也一直征收较高的税收和实行比较严格的税收管理。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征收产品税工商统一税,1994年以后改为对烟叶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与对卷烟等烟草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一起,构成对烟叶和烟草制品的完整的税收调控体系。这次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后,以烟叶税替代,不仅使原有政策得以延续,在税收制度上也保持了烟草税制的完整。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而且也有利于通过税收手段对烟叶种植和收购以及烟草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

5.烟叶税纳税人的确定

烟叶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因烟草专卖,烟叶税的纳税人具有特定性,一般是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6.烟叶税的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晾晒烟叶包括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

7.烟叶税的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

收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8.烟叶税征收环节

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就发生纳税义务。

9.烟叶税的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0.烟叶税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

另外,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11.烟叶税的征收机关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指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申报纳税。

12.烟叶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具体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迄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证的当天。

13.烟叶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14.烟叶税与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联系与区别

烟叶税是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替代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基本保持了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做法。课税范围、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的规定与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对纳税人、计税依据进行了微调;同时,明确地方税务局是征收机关,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执行,并取消了原烟叶农业特产税征收附加的规定(我省原按10%征收附加),规定对烟叶收购方支付给烟叶销售方的价外补贴统一按收购价款的10%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税。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4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九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