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特产税
2.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的规定,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包括:
1.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柞蚕茧、花卉、苗木、药材、果用瓜等产品的收入;
2.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海淡水养殖及滩涂养殖产品收入;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对列举应税品目特别是大宗应税产品必须依法征税。尚未征税的,应即恢复征收。具体征税品目,均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省(不含省)以下政府和征收机关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
3.农业特产税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2) 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3)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4)对于贫困农户,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准予减税、免税。
4.农业特产税计税依据
5.农业特产税的适用税率
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养殖和捕涝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同一税率8%执行;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