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

1.什么是港口建设费[1]

港口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它是为了加快港口的发展建设,特别设置的一项港口费目,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收人作为国家建设港口资金的一项来源。资金的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2.港口建设费历史回顾[2]

1986年起开始试征收港口建设费(简称港建费),其征收目的是加强港口建设。港建费主要用于:(1)沿海港口(包括停靠倘白的泊位)的码头、防波堤、港池、航道和港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2)水上过驳措施项目。港建费的使用由国家委托交通部根据资金存入情况和我国港口长期发展战略,分年提出安排方案,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国家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然后由各港口建设单位执行。

在经过8年试运行后,1993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物价觥发出《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集装箱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要求从当年7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集装箱基础设施建设。同年5月25日,交通部和财政部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集装箱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对收费标准和征收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由交通部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或相应管理机构)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港口建设费全额上缴。经交通部安排再将其中20%.50%返还港口企业,余下部分由交通部统筹安排使用。

自1995年以来,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成分不断扩大,国务院又推出了新的促进我国港口大发展的投融资政策,即“谁投资、谁建设、谁使用”的“自主融资、自主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滚动发展的多方式、多渠道融资建设港口码头等方法。在经历了上述三个阶段后,我国经济形式和管理体制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尽管港建费的征收依然我行我素,但征收金额和征收范围已呈强弩之末。2007年3月,经全国人大批准,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交通部再次继续征收建港费。

3.港口建设费的用途[1]

港口建设费应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1)港口建设支出;

(2)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项目建设;

(3)专项性支出,包括代征单位分成资金支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支出,周转性借款支出等;

(4)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4.港口建设费收费标准[3]

港口建设费是由国家征收的用于港口建设的一种费用。其范围是对进出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的免征范围同货物港务费。沿海进口货物港建费免征。

港口建设费的具体标准如下: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收,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沿海港口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5元计收,其他内河港门按2.5元计收:集装箱货物,外贸集装箱40尺每箱120元,20尺箱每箱80元,内贸按标准箱标记载重吨计收,每吨5.00元。

对国外进出口货物应按以下规定计收港口建设费:

出口国外的货物,由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从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卸船港按每张提货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从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由换单的征收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又装船转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凡已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在重新办理托运手续时,代征或代收港口应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5.港口建设费审计

港口建设费是国家为了加快港口建设,缓解压港、压船的矛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自1986年起对规定的进出港口货物所征收的费用,并经国务院批准,自1993年7月1日改按扩大的征收范围和提高的征收标准计征。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征收范围是: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5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港口,不得重复代征其他类似的费用。

(二)征收管理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经交通部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或相应管理机构)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归口管理代征港口征收工作的单位为代管单位。

港口建设费实行专户管理。采取“专户存储、存款计息、汇款收费”的办法。代征和代管单位都应在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交通部港口建设费专户”。此户只能存入和划转,不得动支。

(三)港口建设费收入审计

港口建设费收入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以进出港口的货物重量吨(或换算吨)、集装箱箱位为计费依据来收取的。主要审查:

1.审查计费依据的真实性、正确性。要到港口有关业务部门审查核实计征港口建设费的进出港货物的业务量统计资料,是否有漏填、错填现象。

2.审查计征标准的正确性,是否按国家规定计征标准收取费用。

3.审查港口建设费计算的正确性,核实款项是否按时、按量收帐。

4.审查免征港口建设费的货物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免征范围进行免征的现象。

(四)港口建设费解缴的审计

主要审查港口建设费是否及时、足额解缴。

1.审查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货运费收单据上的收费日期、存入专户日期、代收单位向代征单位结算日期、代征单位向代管单位或交通部汇缴日期以及代管单位向交通部汇缴日期。各收费日期与结算、汇缴日期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代收、代征手续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查汇缴数额是否正确,有无截留、挪用现象。

(五)港口建设费使用审计

港口建设费是否按下列使用范围使用:

1.港口(包括停靠海轮的泊位)的码头、防波堤、港池、航道和港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

2.水上过驳措施项目

审查时要注意,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用款,有无改变用途或挪作他用的现象;开支范围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需要,有无乱开支等问题;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是否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完备,所需物资是否解决。

6.国外港口建设费的征收[1]

国外港口也有征收类似港口建设费的港口,例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港口。

美国港15按照1986年的《港口维护税收法》的规定,对货物征收港口维护信托基金。对进口货物的征收费率为货物价值的0.125%,出口货物不征收这项费用。

日本政府对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都设有专项基金,其中有关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是“港口建设专项基金”。目前纳人这项基金的有:按货物吨征收的关税,按进港船舶吨位征收的吨税。吨税设有:国家吨税为16日元/总吨,地区特别吨税为20日元/总吨。

澳大利亚西南部的奥尔巴尼港、班伯里港、杰腊尔顿港等港口,征收港口改造建设税(Port Improvement Dues),按照船舶装卸货物的吨数征收,费率为0.14~0.175澳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