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国监督

1.什么是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英语:Port State Control(PSC)),或称为港口监、港口国管理、港和港口国检查),是指“各港口国依照国际公约、本国规定或区域性协定,对抵港的外籍船舶实施以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防止海洋,以船员适任、船舶技术状况符合国际公约最低标准为对象的专项检查

在本国口岸对外国船舶的安全检查,检查是由港口国监督审查官员核实各项检查的。目的是在测试船舶上的船长和其上的船员的能力,船舶状况与它上面设备的工作状况是否遵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即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MARPOL、STCW等等)的要求,并且测试船上人员是否被管理至可适用的海事国际法一致的水平。

2.港口国监督的由来

1978年,一些欧洲国家在海牙审核船只上的劳工条件是否合乎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则,并同意审核船只上劳工条件的备忘录。沉末了阿莫科加的斯号后,备忘录加入了审核船舶安全及船舶污染项目。为了达成此目的,1982年在法国巴黎商定巴黎谅解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建立港口国监督制度,至今有26个欧洲国家和加拿大等国家参与。

港口国监控的由来可追溯到1978年的“AMODOCAD1G”轮的触礁事件。当时,该海难事故在欧洲引起了有关各方的极大震惊和严重关注。人们普遍认为,许多海难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是人为因素和船舶结构缺陷所致,港口国有必要共同采取措施,限制并继而消除那些不满足国际公约要求的船舶继续航行。为此,著名的“港口国监控巴黎备忘录”(简称“巴黎备忘录”或“Parismou”)在1982年1月应运而生。

海事界普遍认为,港口国监督是促进船旗国政府履约,保证船舶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重要手段,是海上安全的最后防线。

3.港口国监督的检查目的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为了保证外国船舶是适航的,不会造成污染危险,提供健康和安全工作环境和符合有关国际公约。

港口国检查(PSC)是针对自己国家港口和领海内的国外船舶进行检查的国际检验体制。它检验船舶状态与设备是否满足国际规定,并且船舶是否按照这些规定运营。港口国要管理访问自己港口的国外船舶并确认其船舶无缺陷后方允许其航行。总的来说港口国的检查是为了排除不合规格的船舶在海上航行。简言之,港口国检查被认为是对船旗国管理的补充。

PSC作为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船舶所有人、船员、船级社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时,PSC就开始发挥了作用”

4.港口国监督检查依据

一般都是由各国的海事主管机关来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在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美国是美国海岸警备队;在澳大利亚是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当局。

一、SOLAS74要求

1、SOLAS74第一章第十九条:监督:每一艘船舶当其在另一缔约国时,应接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看证书是否有效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要求。

2、第九章第六条:验证与监督:验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

3、第十一章第四条: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长或船员对于船舶安全有关的船上主要操作程序熟悉程度。

二、1966载重线公约第二十条:监督:载重线证书有效性;是否超载,在中线位置是否与证书相符

三、MARPOL73/78第五条:证书和检查船舶的特殊规定:证书检查授权。MARPOL73/78第六条:违章事件的检查和本公约的实施检查授权:是否违反规定排放,以及对此违章事件的处理要求。MARPOL73/78第8A条: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检查的授权:检查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主要的防治污染程序。附则15条:检查是否熟悉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程序。MARPOL73/78附则Ⅲ第八条:检查是否熟悉防止有害液体污染程序的授权附则Ⅴ第八条:检查是否熟悉防止垃圾污染程序的授权。

四、STCW78第十条:监督:海员证书检查的授权;STCW78/95第1/4条:监督程序:证书与安全配员;是否保持值班标准;

五、1969吨位公约第十二章吨位证书检查

六、国际劳工组织(ILO)147号公约(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四条: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公约最低标准。

5.港口国监督的检查内容

1、程序

IMOA。787(19)大会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包括

a.PSC官员应运用专业判断,酌情考虑征求其他人意见;

b.登船时,出示证件;

c.如有明显依据进行详细检查,应将这些详细依据通知船长;

d.如检查是依据别人、或船员的被告或抱怨进行的,则应对情报来源保密。

e.监督时:应尽可能避免不正当的滞留与延误。

2、选船原则

应另一缔约国要求,或者依据另一缔约国提供的存有缺陷的船舶信息。船员、专业机构、相关单位以及个人提供的船舶缺陷信息;(船员、引航员、租船人等的举报)

4、检查分类

A、初始检查内容

1、整体印象;2、船舶证书

B、详细检查:前提:船舶未携带有效证书,PSC官员根据总印象或镜观察有明显依据认为该船的状况或其设备实际上与证书所载项目不符,或者船长或船员不熟悉基本的船上程序,则应进行详细检查。

详细检查的内容:

1、船舶结构的完整性与适航性;
2、机器处所;
3、载重线;
4、救生设备;
5、防火安全;避碰规则要求的设置;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无线电安全证书、日志、记录;
7、MARPOL73/78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检查;
8、操作性检查;
9、应变部署表;语言交流(关键船员之间是否可进行语言交流)
10、消防与弃船演习;
11、船损控制图与油污应急计划(SOPEP—shipoilpollutionemergencyplan);
12、消防控制图;
13、驾驶台操作(高级船员是否熟悉驾驶台的控制以及航行设备,自动操舵和手操舵的相互转换等);
14、货物的操作:具体责任人是否熟悉其在货物方面的职责,熟悉货物所具有的危险性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5、机器设备操作:负责人员是否熟悉操作主要机器设备方面的职责。(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辅助操舵装置、污水泵和消防泵;用于紧急情况下的其他任何重要设备;应急发电机;备用发电机等等);
16、手册、说明书及其他资料(船员是否能够理解手册、说明和其他资料中涉及船舶及其设备的安全条件和操作的内容,是否知晓有关维护、定期检测、训练、演习和日志项目记载的要求);
17、机器处所的油类和含油混合物(盘吨船舶是否满足了MARPOL公约中所有操作性要求---残油数量;污油柜和污水柜的容量;油水分离器的处理能力);
18、液货舱货物处所的装卸和洗舱程序;
19、包装类危险货物和有害物质;
20、垃圾(是否符合MARPOL公约的操作性要求,是否使用了接收设施并注意该接收设施是否存在明显不足);
21、最低配员和发证检查;22、配员监督23、按照STCW78公约进行的监督——适任证书方面。

5、干预与滞留

详细检查后得出明显依据,PSCO运用专业知识和公约标准进行判断,对船舶是否是低于标准进行定性,确定是给予滞留、干预船舶和船级社对其缺陷予以纠正。

低于标准船舶通常按以下明显因素确认

A、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和装置;

B、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公约要求;

C、船舶或设备实质性损坏和损耗,例如维护不良;

D、船员对主要操作程序的操作不熟悉或不熟练;

E、配员不足或持证船员不足。

对于低于标准的船舶要进行滞留;PSCO会签发一份检查报告,说明其缺陷,港口国当局会签发一份滞留通知书,同时将信息通知船旗国还是当局、停泊港领事或外交代表,船旗国颁发证书的机构(通常是船级社)

由于PSCO的失误造成船舶不适当的滞留与延误,船舶有权依据SOLAS/MARPOL/STCW公约相关条款要求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