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监管区的定义
2.海关监管区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监管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1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3.海关监管区的申请
申请条件
海关监管区受理对象主要为码头、转关监管点、货栈、堆场、仓库、直通场站、快件中心等;另有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免税商店,以及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4.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监管区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7.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4.海关监管区的种类
海关监管区分为码头类海关监管区、公路转关监管点、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区、货栈类海关监管区、堆场类海关监管区、仓库类海关监管区、储罐类海关监管区、快件类海关监管区、边民互市贸易类海关监管区、台轮停泊点类海关监管区、旅客通关类海关监管区、国际邮件类海关监管区等12类。
5.海关监管区的统一编码
6.海关监管区的计算机联网管理
计算机联网主要有两个范围:一是海关监管区经营企业应当对海关监管区的日常管理实施计算机管理,便于海关进入计算机系统,查询和统计该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二是海关监管区经营企业应按照海关的监管需要,设置卡口和配备相应设备,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使不同海关监管区间互相进出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信息可以实行比对,进而实现自动验放。
7.海关监管区变更、延续、注销管理
一、变更
(1)提交材料
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监管区变更申请书》。
(2)海关处置
1.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向申请人退回并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补充申报并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错误的,海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4.对符合条件的,海关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延续
(1)提交材料
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海关提交延续经营资格的书面申请。
(2)海关处置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提出申请的,海关退回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补充申报并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错误的,海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4.对符合延续条件的,海关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5.对符合延续条件的,青岛海关在《注册登记书》有效期届满前对申请人做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青岛海关做出不准予延续的决定。
三、注销
(1)提交材料
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终止经营海关监管区的注销申请。
(2)海关处置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海关监管区内仍存有海关监管货物或物品的,在海关监管区所有人或经营人依法作出妥善处置之前,海关不受理其注销申请,退回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补充申报并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错误的,海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4.对符合条件的,海关受理申请并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收回《注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