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

1.出口监管仓库的定义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2.出口监管仓库适用范围

  • 需要出口再复进口加工且存在价格差异的半成品
  • 需要继续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
  • 出口批次较多,需要集中出口的货物
  • 出口时客户未确定的情况
  • 手册到期,需要核销手册的用户

3.出口监管仓库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仓储经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6、消防验收合格。

4.出口监管仓库监管条例

1、 出口监管仓库内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分拣、改变包装、加刷唛头,应经主管海关同意,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2、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六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货物储存期满仍不运出境,也不办理有关进境手续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3、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其短少或灭失部分,应由仓库经营单位承担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仓库主管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5.出口监管仓库特殊规定

已办理出口手续存入仓库的货物,原则上不允许再倒流国内,如由于特殊原因确需退运和转为境内销售,应事先向主管海关申报,并办理以下有关手续:

1、因故退运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由原发货人或仓库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税。已征的出口税,不予退还;属于进口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原材料加工的成品,因故退运国内销售时,应按规定补税补证。上述退运货物,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退运手续。

2、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属于外商再卖断境内企业转为国内销售时,应按国货复进口的规定办理手续。有关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及有关批件,按章交纳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3、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属于外商提供或卖断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复出口的,海关应按加工贸易和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登记并进行监管。

6.出口监管仓库注意事项

  • 经出口监管仓库进出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 凡入出口监管库货物,海关均需在入库报关前征收监管手续费,此费用为入库金额的万分之五。
  • 出口监管货物出入库品名与HS编码必须一致;金额也必须控制在海关允许范围内。
  • 出、入库申报单自打印之日起七日内使用有效,超期须重新办理。
  • 国货复进口证明由出货方向经发局申领。
  • 入库报关完成,海关即可退出口报关单核销联(白单),便于企业即时核销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