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具有如下特点:
1、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由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执行罚在我国税务、海关、环保、审计等部门中被广泛运用,最为典型的是滞纳金。
2、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金额或者计算方式,也不预设上线,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自由裁量余地,其标准是能够促使义务主体直到自动履行义务为限。如税法等规定的滞纳金。
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天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一旦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则不应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