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资分配制度[1]
工资分配制度即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规则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对工资的构成、形式、等级和标准等所作的具体规定。
2.工资分配制度的原则[2]
1.物质利益原则。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是指在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要利用物质利益这个动因,调动国家、企业和员工个人三个方面积极性,即在兼顾三者利益的前提下,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同其经营业绩、使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其创造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促使企业及员工个人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关心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2.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根据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社会做了各种必要的扣除之后),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3.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在生产过程中单纯强调劳动因素,其结果容易忽视各种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其他生产要素诸如科技、管理在价值和社会财富创造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就成为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我国收入分配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也是在分配市场化改革上迈进了一大步。一要强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二要强调“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3.工资分配制度的确定方式[1]
确定工资分配制度的方式,归纳言之,有下述几种:
(1)立法确定,即工资分配制度的内容,由立法以强行性规范具体规定。
(2)自主协商确定,又称谈判确定,即工资分配制度的内容,由用人单位或团体与工会通过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来具体规定。
(3)单方自主确定,即工资分配制度的内容,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内部规章来具体规定。在后两种方式中,立法关于基本工资制度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仅具有示范和参考意义。
在西方国家,国家机关的工资分配制度由立法确定,其他雇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普遍由谈判确定。实践表明,以谈判方式确定工资分配制度,既与市场机制相适应,又有助于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和社会政策目标。
我国自实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逐步改变了以往那种普遍由立法确定工资分配制度的局面,初步形成了工资分配制度确立方式多样化和混合化的格局。具体言之,国家机关的工资分配制度由立法确立;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则部分由立法确定、部分由单方自主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现在统一应由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立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