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

1.什么是审计整改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的行为,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

2.构建审计整改责任机制的必要性[1]

1、审计整改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而财政、财务活动的管理权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行政职能和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行为的不合法、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使用,往往会在财政、财务活动中体现出来。审计通过对财政、财务活动过程和存在问题的充分揭示,发现和查处各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廉政建设,这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使命。但审计发现的许多问题带有规律性、普遍性,这些问题的发生同某些制度、体制、政策方面的缺陷相联系,就必须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体制、政策方面堵塞漏洞,予以规范。因此,审计不应停留在对问题的揭露上,应当对那些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制度、体制、政策层面上提出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体制、政策,深化改革的建议,落实整改的措施、办法,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行政。

2、审计整改是实现审计目标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完善,新旧体制转轨和落后观念影响等多方面的原因,财政经济领域的不规范现象还将长期存在。审计监督应当从实际状况出发,认识新形势下财政资金运行的新特点和违法违规问题新的表现形式,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整改,从制度、体制、政策上予以规范、提高,使审计整改的过程成为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不断增强财经法纪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理财、依法执政的过程,这样才能从更高层次上实现审计监督的目标。

3、审计整改是治理“屡审屡犯”的必要手段。

审计制度执行以来,通过对多数单位的审计,依法处理和处罚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的人和事,但不可否认的是,屡审屡犯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固然有体制、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审计整改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重审计、重处理处罚、轻整改是重要的一环。特别是未建立审计整改的责任机制,使审计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未高度重视,政府及社会各方面未予以监督,一审了之必然导致屡审屡犯。因此,构建审计整改的责任机制,从根本上确立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必将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屡审屡犯现象。

3.构建审计整改的外部责任机制[1]

1、法律制约机制。

《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审计职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审计整改工作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立法上没有体现审计整改的重要思想。要针对审计查出的不同问题,分清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明确整改时限,整改的报告制度和反馈机制,以及相关责任单位的配合协调机制。

2、人大监督机制。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也是国家审计的工作重点。每年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都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人大都要求审计机关认真抓好整改,但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整改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没有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审计整改往往难度很大,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必须明确政府作为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整改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人大监督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以及相关的公告制度。对下一级政府的财政进行审计,同样需要上一级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督促才能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3、政府督察机制。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由于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同属一级地方政府领导的平行部门,对于一些涉及地方利益、体现地方政府领导意图的问题,审计整改工作难度较大,甚至审计机关反映和公告的步骤都难以实施,致使一些问题屡审屡犯问题无法从根本上纠正和改进。因此,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整改工作要纳入政府督察范围,明确政府的责任,特别是上一级审计机关要加大对下一级政府督察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从完善政府督察机制入手弥补地方审计机关体制上的缺陷。

4、公众监督机制。

新修改的《审计法》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有利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重视审计整改。

4.构建审计整改的内部责任机制[1]

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结果督办检查制度,高度重视审计决定的落实和整改工作,坚决纠正“重审计处理处罚,轻审计整改落实”的现象,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发挥审计作为综合性的高层次监督的作用。建立审计整改内部责任机制。首先要明确审计组的责任,审计组长要对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负责,在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下达给被审计单位后,审计组指定专人,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认真整改,并要及时向业务处室负责人汇报;其次,要明确规定业务处室负责人要负责本处室审计整改情况的督促,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汇总报审计机关的法制或纪检监察机构;第三,由法制或纪检监察机构对有关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过外部监督机制进行落实。对屡审屡犯的问题,由法制或纪检监察机构研究,提出治理措施,向人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在更高层次上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纠正;第四,要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审计业务考核内容。对审计决定全部落实整改的业务科室,在考核中给予加分鼓励,对抓审计整改工作不力的业务科室按项目扣除一定的考核得分,督促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5.当前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2]

1、认识不统一。

一些地方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够重视,支持力度也不够,整改工作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在审计机关内部,一些同志对于审计整改工作的认识也不统一,认为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事情,与审计机关的关系不大。重视审计项目计划的完成和违纪资金的收缴,但未将审计整改与审计查出问题放在同等重要位置,落实或督促审计整改的态度并不积极。另外也没有对已审结单位进行审计回访,即使进行审计回访也只是蜻蜓点水,敷衍了事,监督整改力度不大,审计整改执行率较低。

2、发展不平衡。

有些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比较重视,审计整改工作的力度就大、成效就好,反之则审计机关往往独木难支,整改结果也不理想;在审计机关内部,由于领导认识的不同,也同样带来不同的结果。积极推动、主动协调、创新举措的机关,不仅审计整改工作做得好,同时还能够起到“一子投秤、全盘皆活”的辐射效应,带动审计机关各项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反之则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3、整改不彻底。

少数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过关等错误认识,或者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对其有利的部分,比如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往往被接受,而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如追回挪用款项、纠正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等,被审计单位的态度就变得消极。一些属于体制机制范畴的不规范、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也难以整改到位。

4、做法不科学。

现在各单位普遍采取的是“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兼顾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和资料收集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审计人员熟悉情况,工作可以保持连贯性。但由于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人员又要监督整改工作,实在是“分身乏术”。另外,存在于部分审计人员思想认识中的畏难情绪,也导致了“重审计、轻处理”现象的产生。

5、执行有障碍。

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的行为,现行法规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一些审计建议也不具有强制性,难以落实到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整改审计决定处理事项之外的事项还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另一方面,审计部门也没有关于整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另外,由于审计整改被冠以“审计”两字,也会导致缺乏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积极配合,仅靠审计机关的力量难以使查出的问题得到全面整改或有效落实。

6.审计整改产生问题的原因[2]

1、言不及“义”,造成整改难。

审计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后一阶段审计整改工作的进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报告事项鸡毛蒜皮,普遍性问题多。诸如:业务招待费超标,应予调账,归还原资金渠道;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二是审计报告几大篇,眉毛胡子一把抓,问题提出了不少,领导有时看不明白,更抓不住要害;三是还停留在账目基础审计的角度,始终停留在就数字论数字,缺少分析和站在宏观角度为领导决策的建议;四是审计建议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结合还有差距,提出建议和意见或没有站在有利于提高被审计单位管理水平的角度,或没有较强的整改操作性,不便于被审计单位落实和整改。

2、认识偏差,造成整改难。

思想认识水平的深度、高度和广度,是全面推进审计整改的基础。从被审计单位层面看,体现在“四个存在”,即:存在对立情绪,认为大家的情况差不多,有的甚至问题更为严重,存在相互攀比的思想;存在开展整改后怕丢“面子”、怕影响威信等模糊认识;存在混水摸鱼的思想;存在拢络人心、捞政绩的思想作祟。从领导者的方面看:主要是担心因为审计整改把各方面搞死,激化矛盾,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审计人员看,存在早不看见晚看见、犯不着得罪人的思想;担心问题扯大了,领导责备、同事轻视。

3、机制缺失,造成整改难。

一是制度本身不合理,或者说是制度本身有缺陷和漏洞,执行存在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的情况,需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解决。二是由地方财力匮乏,造成有些被审单位改变项目和挪用资金,处理时领导有于心不忍和给予保护的倾向。三是领导关注不够,没有行之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和科学的问责制度,导致审计整改工作由审计机关唱“独角戏”。

4、跟踪问效不够,造成整改难。检查督办、跟踪问效是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审计结论和决定只停留纸上、审计只打雷不下雨、屡查屡犯,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检查督办不够、跟踪问效乏力。审计机关缺乏自身的强制措施,需要借助他人的力量。

7.提高审计整改执行效果的对策[3]

1.营造良好的审计整改氛围

审计机关应把督促审计整改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多向本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加强审计整改。同时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的反馈意见,努力为审计整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应利用财经纪律教育专题讲座等形式,向各被审计单位与有关人员剖析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环节,提出加强监管的办法和措施,进行审计警示教育,努力营造“未审单位未审先改,审过单位审后想改”的良好审计整改氛围。

2.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审计机关应应建立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实行部门联谊制度。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做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移送给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冻结的,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办理冻结手续;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加大审计整改跟踪力度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因此,审计机关应加大整改跟踪力度,增加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同时总结出台审计整改效果评估的方法、内容,提高整改效果,避免审计整改走过场。

4.提高审计决定、建议与整改的可操作性,完善相关制度

审计单位要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制度上要出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系列规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各环节进行细化,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效果进行量化,对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其它相关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分清是体制问题还是管理问题,是普遍现象还是个别现象,是主动违规还是被动违规,对症下药切实制定有效措施,使整改具有实实在在的操作性,真正达到审计工作促进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根本目的。

5.落实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核单位及领导个人年度工作应是同等重要的位置。审计机关对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的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追究审计整改领导责任,实行审计整改问责制,以推动整改落实。

审计工作如果只有审计查处阶段,而没有审计整改阶段,那么整个审计工作是不完整的。因此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会同有关部门在体制与机制上促进加强管理,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单位要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