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外购无形资产[1]
2.外购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2]
由于外购无形资产有购置费用的原始记录,也有可资参照的现行交易价格,通常的评估方法有两种。
1.市价类比法
在无形资产交易市场选择类似的参照物,再根据功能和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对评估价格作适当调整,考虑功能成本系数可参照“固定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购置费用可根据现行标准和实际核定。
例1某机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购买W国某公司的高效磨削技术专利、原购价100万元。现有三家企业购买该专利,买价分别为200万元、170万元和150万元,三种技术专利功能各有特色,与该厂购买的专利也有区别。四种技术专利功能系数分别为100、90、80和60(对应的购价分别是200万元、17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购置费用相当于购买价的1%。试评估该企业购买高效削磨技术的重置全价。
分析与该项无形资产类似的买价分别为200万元、170万元、150万元和l00万元,说明买价与功能差别的相关度较高,可作功能价格的回归分析。运用最小二乘法求价格F与功能系数X的关系式:
已知:F=200、170、150 X=100、90、80
按最小二乘法得:a=-51.57 b=2.5F=-5l. 57+2.5X
又知被评估资产的功能系数为60?按现行市价类比并考虑功能因素,代入上式得重置购价=-51.57+2. 5×60=98.43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实际购置费用相当于购买价的l%,故购置费用重估价为98.43×l%=0.9843
该项无形资产的重置全价=98.43+0.98=99.4l万元
2.物价指数调整法
由于无形资产通常不存在使用价值形态的再生产问题,它的补偿主要是价值形态的补偿。通过价值不断补偿为无形资产的不断创造和购建提供财力保障。因而,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评估可以根据物价指数对原始成本进行调整来进行。
从无形资产价值补偿来看,主要有两类费用,一类是物质消耗费用,一类是活劳动消耗费用。前者与生产资料物价指数相关度较高,后者与生活费用指数相关度较大,并且最终通过工资、福利标准的调整体现出来,不同的无形资产两类费用的比重可能有较大的区别,一些需利用现代科学和实验手段的无形资产,物质消耗的比重就比较大。在生产资料物价指数与生活费用指数差别较大情况下,可按两类费用的大致比例,按结构以适用的生产资料物价指数与生活费用指数分别估算。两种价格指数比较接近。且两类费用的比重有较大倾斜时,可按比重较大的费用类适用的物价指数来估算。
例2 某公司外购一项无形资产,帐面原值为60万元,试按物价指数评估其重置全价。
分析 该无形资产系运用现代最先进的分析仪器经反复试验研制而成,物化劳动耗费的比重较大,可适用生产资料物价指数法。
假设此项无形资产置存期间定基物价指数为150%,那么该项无形资产的重置全价为:60×150%=90万元
3.外购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3]
(1)会计处理。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是指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的有关规定应予资本化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计价。”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外购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但对于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一般指付款期3年以上)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初始成本按购买价款的现值计价,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计价。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购入无形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一般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应按实际应付金额作为计税基础,确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以及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净值。以后年度由“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转入“财务费用”科目的金额,不允许在税前重复扣除。具体纳税调整方法参见“外购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