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民航组织简介
国际民航组织(ICAO)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战后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有52个国家参加的国际民航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按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设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1947年4月4日公约生效,“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90年,已有161个缔约国。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33个理事国组成,由每届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下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法律、联营导航设备、财务和防止非法干扰国际民航等6个委员会。
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设有航空技术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援助局、行政服务局和对外关系办公室,这些机构统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周期全球各地还有7个地区办事处:
- 西非和中非区(达喀尔)
- 欧洲区(巴黎)
- 亚洲太平洋区(曼谷)
- 中东区(开罗)
- 东非和南非区(内罗毕)
- 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区(墨西哥城)
- 南美区(利马)
2.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
3.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
4.中国与国际民航组织
1944年12月9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在《芝加哥公约》上签字,并于1946年2月20日批准该公约。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第74 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驱逐了国民党集团的代表。1974年2月我国决定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自该日起参加该组织的活动。中国从1974年起连续当选为理事国,并在蒙特利尔设有常驻该组织理事会的中国代表处。1977年国际民航组织第22届大会决定中文作为这个组织的工作语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