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反担保人[1]
2.反担保人的选择[2]
3.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3]
其义务主要是支付原始担保人履行原始担保合同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或约定的费用及金额;
其主要权利是请求主债的被担保人偿还自己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利息。
4.反担保人的两种情形[4]
一种反担保人是应申请人的请求而向受益人所在地的第三人(通常为银行)发出向受益人开具保函的委托指示,并同时作出保证在受托方(实际保旺人)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主要是因为某些国家的受益人往往只接受其本国保证人所开出的保函,而且申请人与受益人所在地的保证人交往有许多不便之处,因此,申请人在办理保函过程中,常常不得不求助于其本地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帮助,由其本地的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转托受益人所在地保证人开出保函。受益人所在地的保证人为实际保证人,而申请人所在地的保证人为反保证人,反保证人并非直接向受益人承担或有债务,而是对实际保证人负有债务,并且反保证人通常不与受益人直接发生关系,也不受理受益人的任何索赔。在实际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后,向反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反保证人在向实际保证人清偿后,再向申请人行使追索权。
另一种反担保人是指分行在出具保函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向银行保证在银行对受益人赔付之后,申请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补偿银行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作出的任何支付。通常为其他银行或从事机构。这种反担保人的责任是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担保人作出承诺,当担保人在保函项下作出了付款以后,担保人可以从反担保人处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并在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作出补偿时,负责向担保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