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双主体税制模式
2.我国选择双主体税制模式的原因
1、国际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决定了我国应采用双主体税制模式
为便于操作和分析,世界银行对世界各经济体分类的主要标准是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每一个经济体被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又分为中下等收入和中上等收入)和高收入三个组别。根据世界银行2006年的划分标准,人均国民总收入在905美元以下的为低收入国家,如柬埔寨、缅甸等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905-3595美元的为中下等收入国家,如哥伦比亚、埃及等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3595-11116美元的为中上等收入国家,如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11116美元以上为高收入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
经济越发达的国家,所得税所占的比重越大,而流转税的比重较小;经济越落后的国家对流转税的依赖性较强。低收入国家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份额较小,几乎没有社会保险税;中下等收入国家税制结构仍以流转税为主,但商品税的份额比低收入国家有所降低,所得税的比重有所增加;中上等收入国家普遍征收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和服务税比前两类国家低得多;高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这主要是因为,流转税的直接调控作用较为明显,对生产方向和结构的调控作用大于所得税,能够体现促进竞争、保持公平的目的,而且征收效率较高。
因此,对财政有较强需求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实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而所得税能够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而且累进的所得税能够通过相机决策的税收政策,发挥其对宏观经济的自动稳定功能。同时,所得税需要较高的征管能力和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与之配套,所以,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之中。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在供给学派思想指导下,各国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总体趋势是,普遍降低所得税,向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模式方向转换。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也进行了相应的税制改革,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提高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商品税方面,广泛引进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品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见,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可能出现所得税和商品税的“双主体”税制。现在,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双主体税制作为税制结构模式的稳定态势成为税制改革的国际趋势,我国也将不可避免地顺应这一趋势采用双主体税制。
2、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必须采用双主体税制模式
1994年,根据“统一税政、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资源税类和财产税类辅助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但从十多年来税制运行的情况看,我国的税制结构依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而所得税的主体地位还比较薄弱。
1996年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利斯和维克星提出的“最优课税理论”认为,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般而言,所得税适用于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流转税适用于实现经济效率的目标。政府的政策如果以公平分配为主,则选择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如果以经济效率为主,则选择流转税为主体税种。
我国目前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体现了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效率的偏好。但是,过度依赖商品税,其对经济的累退性也是很明显的,这种税制结构使得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并超过了0.4,超过了国际贫富差距警戒线,而超过这一警戒线将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政治风险,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所以,我们需要公平的税收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现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形势下,有必要果断改变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这样才能应对我国经济存在的下行风险。
此外,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已处在一个新的水平上,即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我国的经济总量日渐增大。2006年我国的GDP总量已达26681亿美元,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位居世界第四。人均国民总收入也实现同步快速增长,2006年达到201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国家的发展达到了这样的水平,已初步具备了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从而增进社会收入公平的物质基础了。
另外,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发展,公平与正义已成为社会成员对社会活动是否合理的首要判定标准。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的税制结构应该有一个较大的调整,逐步弱化商品税强调效率的目标,加大所得税注重公平的力度,真正实现以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社会充满活力和动力,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同时,努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决定了我国必须采用“双主体”税制模式
发达完善的市场,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因此,征税应以不影响市场的相对价格为标准,亦即要尽量体现税收“中性”。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建立不久,发育还不成熟,价格体系还没完全形成;同时,基础产业和加工业的比价、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的市场比价还很不合理,致使经济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因此,需要流转税对相对价格进行校正,调整和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
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分配形式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和经济结构的变化,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也发生了变化,企业之间的利润水平和地区与地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这虽然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扩大市场活动范围,拉开消费档次,但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形式,进行收入再分配,适当缩小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最后,从宏观上看,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有一定的滞后性,而这一滞后性往往会引起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浪费。因此,市场经济需要政府这只“无形的手”对其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一定时期的货币购买力表现为社会总需求,财政以货币为操作对象,实际上就是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而所得税具有自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的功能,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总而言之,总结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经验,依据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实际,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在我国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明确列为今年经济工作首要任务的特定历史时期,我国应以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模式作为税制改革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