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1]
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境内金融市场业务和境外业务严格分离。对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与本国居民之间的金融业务活动加以限制,只准许非居民参与离岸金融业务,其目的在于防止离岸金融交易活动影响或冲击本国货币政策的实施。美国纽约离岸金融市场设立的“国际银行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IBF)、日本东京离岸市场和新加坡都属此类。
2.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2]
3.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现状[3]
目前世界上多数的离岸金融市场都属于这种人为创设、政府推动的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这种离岸金融市场是专门为了进行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而人为创设的。管理当局对非居民间的金融交易予以优惠待遇,对境外资金的流入不实行国内金融市场上的限制;但是监管当局通常要求非居民的金融交易必须与国内账户严格分离,并禁止非居民从事在岸业务。
这一市场建制是晚近发展起来的,创设它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既保障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又适当分隔离岸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以防范金融风险、避免金融机构轻而易举地逃避监管。
不过,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外资以及平衡国际收支的需要,一些内外业务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也允许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一定程度的渗透。因此,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又可以根据其分离的程度分为两类:严格的内外业务分离型和存在一定内外业务渗透的分离型。
严格的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主要由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所采用,这一模式要求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实施隔离,离岸交易与在岸交易分开,严禁资金在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间流动。美国国际银行业务设施(IBF)和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JOM)的海外特别账户都属于此种类型。例如,美国规定,IBF可以接受外国居民、外国银行和公司、美国境外公司的存款,也可以向这些外国居民和其他国际银行设施提供贷款;但不得接受美国居民存款或向美国居民贷款,不得向居民发行可转让的定期存款单,也不得做银行承兑业务或其他可转让票据业务。而日本在分离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方面做得比美国还要严格。按照日本法律的规定,市场的当事者中的非居民只限于在日本的外汇银行,交易对象中的非居民也只限于在境外的法人以及外汇银行的海外分行;从事境外业务的银行或机构要确保交易对方确实是非居民以及所贷款项确实用于境外的营业活动;可以进入JOM的机构仅包括外汇专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和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行。
也就是说,JOM的交易对象仅仅指法律限定下的部分非居民(包括外国法人、外国政府、国际机构、外汇银行的海外分行),即便同样具有非居民身份的本国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以及个人,由于本国控股以及个人非居民身份难以确认等原因,也都被日本法律排除在交易对象之外;东京市场上的离岸业务都是由经过大藏省批准后设立的“特别国际金融离岸账户”进行的。而在模仿BIF设立的中国台湾地区的离岸市场上,也是实行内外业务分离管理的,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的境内外业务会计账户必须相互独立。
存在一定内外业务渗透的分离型市场模式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所采用。在这一模式之下,尽管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分立,居民交易和非居民交易基本分开运作,但法律允许两个账户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渗透。很多建立了离岸金融市场的亚洲国家都采取了这一模式,这既可以避免过大的风险,又可以充分利用资金。
在具体做法上,有的国家仅允许离岸账户向在岸账户渗透,也就是说,非居民存款可以向在岸账户贷放,但资金不能从在岸账户流人离岸账户,比如泰国曼谷国际银行设施(BIBF)、马来西亚纳敏离岸金融市场、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离岸金融市场就是如此;有的为了限制外资内流,仅允许在岸账户向离岸账户渗透,但禁止离岸账户向境内放贷;还有的允许两者之间的双向渗透,即居民既可以用离岸账户投资也可以用离岸账户获得贷款,如新加坡亚洲货币单位就是如此。中国所进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试点也采取了类似于新加坡的双向渗透的做法。一方面,依据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和第20条,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应当与在岸银行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设立独立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设立单独的离岸银行业务账户,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账管理;另一方面,依据该办法第26条,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账户和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以及离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按照规定自由进出。
尽管在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之间是否存在一定渗透的问题上存在不同,这些国家所采取的离岸金融市场建制,内外业务分离始终是主要方面,因此,它们都属于同一基本类型。发达国家基于其在国际金融领域内的广泛优势,其金融市场只需回流部分本币,而不需要更多地引资,故而可以严格执行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的分离,以便充分保障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而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吸引和利用本国经济建设所急需的资金,可以也有必要做一些变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离岸市场本可以成为利用外资的一条很直接的渠道,故而过分严格的内外分离会使创建离岸金融市场的意义打折扣。
无论如何,内外业务分离型的市场模式,乃是当今离岸金融市场模式的主流。
4.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典型代表[4]
纽约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
该市场于1981年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批准设立,也称为国际银行业务措施。该市场允许所有获准吸收存款的美国银行、外国银行均可申请加入IBF。纽约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严格限于机构与非居民间,该市场交易可豁免存款准备金、利率上限、存款保险,市场交易者免交利息和地方税。存放在IBF账户上的美元视同境外美元。应该说.美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限制较多。
纽约离岸市场学“国际银行措施”(简称IBF)的制约。IBF的主要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成员资格
凡获准吸收存款的美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只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联储委员会,表示同意遵守有关规定,设立专门帐户以区分境外美元和国内美元,均可申请加入IBF成为其成员。
(2)业务限制
IBF只准吸收定期存款,最低存款额为10万美元。对属于银行机构的客户可接受隔夜存款;对非银行客户,存款期限至少为2天,或要求提款前有2天的通知期。禁止接受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禁止发行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票据或其他可自由转让的信用工具,但可以从事信用证及美国政府债券业务;还可以从事有限的几种二级市场交易,经营贷款,参与放款及有价证券、存单的转让等。
(3)存贷款规定
IBF的交易严格限于会员机构与非居民之间,即一家IBF只能向非美国居民、其他IBF和它的总行借贷资金,不能向美国居民进行借贷。存放在IBF帐户上的美元视同境外美元,与国内美元帐户严格分开。美国总行从IBF分行所获得的资金视同从海外分行获得的融资,要交纳与后者比率相同的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