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舞弊

1.企业舞弊的界定

企业舞弊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受到广泛关注,进入90年代则是大有猖獗之势。尤其是企业财务报告的舞弊从诸多已被发现的舞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舞弊的共性-管理层、雇员和第三者中的一个或多个利用欺骗的手段来获取不正当或非法的经济利益或故意误导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判断。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舞弊既包括管理层,又包括了雇员,但是区分舞弊是管理层还是雇员所为是能够给我们带来启示的,一般我们认为管理层的舞弊在财务报告的内容中可能更严重,并且也更难以为审计人员发觉。另外,还有可能有第三方的参与,即作为接受审计委托的受托者-审计师,如果发生审计共谋-审计师与管理层共同制造舞弊,那么所带来的社会发展代价及损失是相当巨大的。这不仅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还冲击了我们社会的道德机制。所以我们必须对企业舞弊问题加以重视,企业作为组成社会组织的一类基本单元,其健康程度决定着社会的健康发展。

2.企业舞弊产生的原因

我们知道企业舞弊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财务报告舞弊,如前所述,主要管理当局所为,相对于雇员舞弊而言,其后果更严重,结合委托代理理论和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提出企业舞弊的三角理论所描述的我们来看一下其发生原因。

委托代理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生成。信息经济学将代理人(agent)解释为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处于信息优势)而将委托人(principal)称为不拥有信息的参与人(处于信息劣势)。早在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就对委托代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计,则纯粹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监督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的成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难以作到的。”从斯密的阐述中,我们知道也可以理解在监督和激励不到位的情况下,想要经营者“无私”地为公司奉献精力是不大可能也不合情理的,而实际也确实如此,毕竟现在不是“人民公社”的“吃大锅饭”时期。这种情形就是现代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在现代社会常以契约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这种契约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亦是一种合作博弈,说它是合作博弈,很容易理解是因为参与人都忠于这份协议,也就是按规则博弈,有时凭借合同双方参与人的剩余力量来得到加强,比如社会名声。而实际上,委托代理理论下的合同同时含有非合作博弈的特征,说它是非合作博弈,我认为是因为双方参与人在选择与他们行动是一种非合作,他们并不会就某一行动一定取得一致意见,而统一行动的发生也仅由于合同本身的效果。

这种契约思想与理论使委托人希望设计一种机制,授权给代理人从事某种活动,并要求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也就是说这种契约机制就是要促使代理人采用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的得益。然而代理在实现自己得益最大化的时候,也希望实现自己得益最大化,为了使问题阐述简单化,我一般以企业所有者作为委托人,企业经营者为代理人。在这种模式下,如果双方尤其是所有者对经营者所完成的行动是完全已知的。那么很显然我们可以认为对经营者的监督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舞弊根本没有机会发生,然而实际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及信息状况是不同的,导致了舞弊问题的产生,在委托代理关系下,财产的所有者最关心的是滋生财富的最大化,如何使其财富增值;而财产经营者则主要关心公司短期业绩,个人报酬与职位升迁等一系列与个人利益相关的问题。因而以上差异使的经营者通过舞弊达到个人目的。也就是艾伯伦。奇特关于企业舞弊需要三个条件之一中的

1、压力

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之一。作为财务报告舞弊主体的管理当局,其压力主要来源于经济收益和控制权所带来的剩余收益两方面。即担心失去的忧虑;追求物质享受利益与社会影响。一般都是当企业业绩下滑时,管理当局的相关报酬亦会下降,而由业绩下浮带来股票价格的下跌导致其未来收益也下降,而企业的业绩是其管理者的资本,尤其对很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理者而言。再如国有企业业绩的好坏往往决定了领导人的政治升迁,所以追求短期业绩不光是没有很好评价体系的中国政界的弊病,在企业界也是通病,所以这些非经济动机同样会导致进行财务造假舞弊行为产生。

2、信息不对称与机会

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行为往往不能直接观察到或不能全部观察到,由于各个权利主体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决定了他们对企业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可能处于相同水平。企业的股东和董事会不可能完全观测到经营者的行为。许多信息被经营者私藏,尽管可能双方博弈开始之初信息可能是对称的,但在达成协议以后变得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性容易引发代理问题出现,代理人为自身效益(无论从“经济人”还是“社会人”的角度解释)的最大化很可能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这就出现了舞弊的机会。

在这里机会是指进行舞弊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是舞弊动机实现的前提条件,机会因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成为可能实现。这既有财务会计法规的内在缺陷所导致的,也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前者的表现为会计造假,打击力度偏弱,其惩罚力度与企业及其管理当局所获取的暴利相比,很多时候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后者-企业内部控制的缺乏或低效、会计和审计的制度不健全、缺乏惩罚措施。公司治理中虽然有监事制度又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独立董事独立性还有待提高,中国文化中独特的人情关系亦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具有先天的缺陷,独立董事很少发出与内部董事相左的声音。我认为,虽然独立董事可以遏制舞弊发生的概率,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独立董事作用有限。而另一方面委托人为了控制代理人的行为。就必须花费一定的成本对经营者进行权力制约和信息收集,当然一旦这种成本超过一定限度,那么理性经济人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会宁愿保持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信息不对称是造成舞弊的重要原因,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外生性不对称信息,是指交易载体本身的禀赋造成,而不是由博弈参与方行为造成,也就是客户实施造成的,比如租房的住户对方懂得房屋的情况不是完全了解,但是房东为了自身的目的可能会保留一部分信息,特别是关于房子的缺点,我们也可称为“隐藏信息”,(hidden information);另一类是内生性不对称信息,我们也可称为“隐藏行动”(hidden action)是指在契约成立后,博弈一方无法观测到他方行动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比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的饮酒,吸烟行为无法获知,再如委托人对代理人经营的结果不了解;而经营者则完全了解,公司的舞弊很多时候是由于“隐藏行动”所造成的。上述信息不对称最可能导致我们所了解得的所谓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这个词来源于保险学,是由于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造成的,是“合同后的机会主义”因为如前所述的隐藏行动就是属于道德风险。比如前年我国保险行业提出的酒后驾车险,一旦人们办理了这种险,他们往往会因此故意地或不自觉的忽视酒后驾车的危险而让保险公司承担更多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可知理性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得益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订立契约时博弈一方对情况了解不完全,风险的担当的非对称性就可能诱发,二是契约是有成本的,如果没有成本,那么信息收集就会使监督完全执行。但是实际生活中无成本的契约显然是不可能的。

逆向选择同样来源于保险学,是参与人选择错误报告信息所造成的,问题主要指由于信息差异性或非对称性导致的,是一种“合同前的机会主义”,例如,具有传染性疾病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一无所知。再比如,舞弊问题中经营者对雇主隐藏其部分经营能力,以获取取得经营权后的隐藏的相关得益。

3、自我合理化

亦称为团伙悖论或者称为借口,人们总是通过主观意图来判断自己,而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他人,侥幸与自我说服是财务报告舞弊被诱发的客观心理基础或者干脆以借口开脱责任,这类舞弊往往是管理层集体行动和决策的结果,所以我称之为“团伙悖论”,即个人的理性行为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因为他们头脑中经常会有“法不责众”的念头。通常我们会看到有的被查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者会自我辩解其所做的舞弊完全是为了让企业渡过难关,为了全体股东和员工利益,或者干脆相互在管理层团伙成员间“踢皮球”。如果被查处,经营者敢于承担此类风险,只能表明其社会道德观的一种“基因突变”,因为其作为已经动摇了社会道德标准之中的诚信基础。

而管理层作为一个较少成员的内部共同体,“搭便车”现象产生以及利益驱使团伙理性自我说服便成为导致舞弊行为发生的一个心理前提。

3.企业舞弊的种类[1]

舞弊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是按照舞弊主体的不同,即作弊者身份的不同,将舞弊划分为管理舞弊非管理舞弊两类。这种分类有利于深入剖析舞弊的根源,并寻找防范舞弊的有效途径。

(1)管理舞弊

是指管理阶层所蓄谋的舞弊行为,主要表现为财务报表舞弊。与管理舞弊相近,还有一种难以辨别的盈余管理概念,其实质是指因会计准则留有较大的判断空间,公司管理者可以选择使其自身效用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以上两者虽作为管理层的一种有企图的、蓄意的行为,都可以采用其专业判断来实现其目标,但两者又有根本的不同:管理舞弊是一种违反公认会计原则的舞弊行为,而盈余管理则是一种没有违背公认会计原则的管理方法。

(2)非管理舞弊

也称为员工舞弊,是指企业中的职员利用内部控制的各种漏洞,采用涂改或伪造单据账册及其他手段贪污、盗窃或挪用财产的不法行为,常常表现在将现金或其他资产窃为己有。

4.企业舞弊的手法剖析[1]

(1)在会计信息方面,主要表现在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以便掩盖事实真相;变造、篡改原始凭证,不按实际业务进行记录核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编造虚假收益或隐瞒收益。

(2)在财产物资方面,主要表现在利用接近财物的职务之便,通过串通转移、盗取挪用等手段侵占各种资财。

(3)在信息管理系统方面,更显示出其智能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利用技术攻击,如破译程序、破解口令等方式;篡改输入数据;修改软件程序;病毒、监听、远程控制等,以达到绕过或取消硬件、软件存取控制机制进入计算机系统,修改、盗取资料信息的目的。

5.建立健全企业防范和检查舞弊机制

全美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建议采取4道防线来防范和发现舞弊:高层管理理念、业务经营中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外部独立审计。著名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曾就被发现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管理当局检查等方法是防范和检查舞弊的有效手段,因此它们应当成为企业建立健全防范和检查舞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建立健全企业防范舞弊机制是解决舞弊问题的根本所在

企业防范舞弊机制,是指企业在舞弊尚未形成或发生前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止或杜绝的综合措施:

1、倡导企业文化,注重职业道德品质教育。

2、创造可能条件,帮助员工缓减所承受的压力。

3、完善内部控制,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

4、加大对舞弊问题的惩治力度,建立惩治制度。

(二)建立健全企业检查舞弊机制是解决舞弊问题的重要保证

企业检查舞弊机制,是指企业所采取的捕捉并查明企业日常业务过程中已发生的舞弊的综合措施。

1、明确舞弊的发现主体。一般应包括审计、纪检、司法等在内的职能部门。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这些部门作为单一主体虽能发挥其重要的监控作用,但尚未形成一种合力,还有待加强协调和沟通

2、采用多种方法发现舞弊。想方设法寻找和捕捉舞弊所隐藏的异常会计信息。

3、考虑发现舞弊的成本。根据成本与效益原则,必须考虑发现舞弊的代价或成本应小于由此所带来的利益或效益,否则,就需要调整舞弊问题的发现方式或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