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价格听证
价格听证,又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指的是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各界,尤其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制定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依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01年7月2日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2年11月22日又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通过先后这两个部门规章我国建立起了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听证的主要形式是价格听证会,听证会的参加者包括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需要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主要集中在与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行业,如包括居民用电、自来水、燃气、交通运输、电信、医疗、教育等等。
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制定听证目录以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2.价格听证的产生及发展
价格听证是兴起于西方国家的一种价格制定制度。该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最早应用于司法领域,此后在立法领域也广为应用。把听证真正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并写入法律的是60年前的美国。20世纪后,各国政府行政权力过度膨胀,为了充分体现民意,听证制度在行政领域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1946年,美国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价格听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此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等也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且无一例外地都有听证程序的内容。目前,在美、英、日等国,大量的听证都集中在行政领域。我国听证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审价制度,这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在1996年我国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了行政听证制度,在此之前,“听证”一词还只是行政学著述里的学术名词,对于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还是陌生的。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价格改革的需要,立法机关将听证制度扩大到了行政决策领域。2001年7月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又使我国的听证制度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应该说,到此,从名称的运用到原则的确定,再到具体操作规则的产生,听证制度正在快速地进入我国的法制实践之中。
3.价格听证的基本关系
消费者与消费者代表。听证代表是从消费者中产生的,应代表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谋求效用的最大化。消费者有权力对听证代表进行监督,约束听证代表的行为。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是代表委托人行使职责,既然是代理也就是说其并不能完全代表委托人,这时就存在一个授权的问题。如果权力过小,代理人在行事时就会处于被动;如果权力过大,代理人可能会滥用职权,追求自身的利益。“如果赋予这些人一些斟酌情况再自己做出反应的权力,通称‘酌情权’,他们有可能会利用它谋求利益。”
比如消费者代表,如果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就有可能和企业达成串谋,甚至于为企业所“收买”来共同坑害消费者。特别是在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代理人的违规行为不容易被察觉,发现了又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的情况下,那么串谋或收买的可能性就更大。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代理人不必为他的行为负全部的责任,他们的决策更重要的是影响委托人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行为,就要设计一些机制提供激励和规制,以便使代理人的决策和委托人的利益相一致。当然,如果代理人有高度的忠诚和责任心,不会做出任何的败德行为,那激励和规制将是一个不必要的问题,但正是由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存在欺骗行为的可能性,激励和规制才显得格外重要。
消费者代表与企业。消费者代表和企业之间更多的是一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博弈关系,消费者代表为其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效用满足,而企业则会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
为了便于分析消费者代表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有必要作如下的假设:价格听证会由消费者代表和企业双方组成,在听证过程中消费者代表会向企业提供一份包括多个协议的菜单,企业从这份协议菜单中选择自己满意的一种,或拒绝接受其中任何的一个协议。做出如此假设的理由是:现实中的听证会当然不会是如此进行的,但是其最后的结果却一定是双方妥协达成的,它和假设中由“菜单”给出的结果实质上是一致的。
如果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即消费者代表了解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掌握企业的生产成本曲线,知道企业产品的价格弹性等等,那么消费者代表将为企业提供的协议一定是这样的:企业在协议所确定的价格下销售产品所获取的经济利润为零。因为信息是完全的,企业在此博弈中并不处于优势地位,所以最终会达成均衡,企业按照获取经济利润为零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
若信息是不对称的(现实中也确实如此,信息完全对称更多地存在于幻想之中),情况就会大相径庭。企业具有完全的信息,了解自己的成本、产品情况,而消费者代表则处于信息劣势,对于企业的信息并不了解,即使有所了解也是不完全的甚至是不正确的。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消费者代表提供的协议使企业完全处于亏损状态,企业拒绝接受协议,最终无法达成均衡;二是消费者代表提供的协议使企业获取的经济利润大于零,结果企业获得超额利润,消费者遭受损失。
那么在消费者代表处于信息劣势的博弈当中如何来设计协议菜单呢?假设了解部分关于企业的信息,但是对于企业的技术特征不了解,即企业既可能是高效率(低成本)的也可能是低效率(高成本)的。当存在信息不对称时,企业完全可以在具有低成本技术时谎称有高成本技术而不被发现从而获取信息租金。如何避免或尽可能减少企业获取的信息租金呢?可以通过协议的设计来减少效率高的企业在撒谎时可能得到的利益,从而使撒谎者无利可图,也消除企业撒谎的动机。
为了避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遭受不必要损失,另一种选择就是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劣势。可以通过两种途径: 一是要求企业在听证会之前务必提供有关的信息,包括企业的生产、销售等多方面的信息。二是在选择消费者代表时可以选取具有专业知识、对所听证的领域比较了解的专家学者。但此时却会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即在前面提到的“收买”或串谋行为。若企业通过收买行为与消费者代表达成串谋协议,那么此后遭受损失的只能是消费者,对于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这种串谋可能相对更容易达成。因为对某领域深入了解的人与该领域大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或者曾得到过该领域的帮助,或者早期曾经服务于该领域。至于防止串谋的产生,可通过以下途径达到目的:一是对消费者代表提供激励机制使其不容易被企业所收买;二是增加企业进行串谋的成本;三是加强政府对于串谋行为的规制(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