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介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Model Convention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on Income and on Capital)总标题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拟定的协调各国相互间税收关系,签订国际税收双边协定的示范文本,是当代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之一。简称经合发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
1955年2月25日,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理事会首次通过一项关于避免重复征税的建议,并于次年3月设立财政委员会。1958年7月财政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决定,着手草拟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以及执行的具体意见1958~1961 年,该组织的财政委员会以“消除双重课税”为题,先后发表了4份报告,共列出25项有关消除双重课税的条文。1961年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改组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发组织,OECD),其成员国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日本、卢森堡等24个国家。财政委员会继续进行工作,以后又提出了一些新的条文,连同以前的条文一并编入1963年出版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
该草案为此后签订的20多个发达国家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提供了基本模式。1967年以后经过延续10年的修订,最终形成了于1977年发表的这一国际组织税收协定范本。
2.《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的主要内容
该协定范本共7章30条,比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多了“区域的扩大”一条。主要内容有:
1、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
2、避免和防止税收歧视和防止跨国偷漏税等几个方面。
由于其结构严谨,概括性强,所以这个协定范本的基本框架、章节安排和绝大部分条文,均被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所采用。该范本主要是从发达国家的情况出发,对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考虑不够,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较多地参照能够适当照顾地域管辖权的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 Countries)
3.《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述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 Countries)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联合国拟定的协调各国相互间税收关系,为国际签订税收双边协定提供使用的示范文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UN协定范本》)。
1921年国际联盟根据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发出的消除双重课税的呼吁,邀请意大利、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四位经济学家组成工作小组,写出了一份关于国际重复课税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报告;1922年,由国联金融委员会邀请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和英国的七位税务官员,研究国际重复课税和国际偷漏税的行政管理和实务。后来阿根廷德国日本、波兰、委内瑞拉和美国的税务官员也参加了这一工作经过1923~1927年期间的多次会议讨论,起草了《关于避免对直接税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避免对财产继承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课税的行政管理援助的双边协定》和《关于课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这些协定及其注释文本,被提交给国联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政府,经1928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27国政府专家会议审议,形成了1928年税收协定范本。国联理事会财政委员会,又于1933年写成《国际间分配营业收入协定草案》,1935年6月修订,形成1935年税收协定范本。此后不久,国联财政委员会着手将1928年与1935年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合并,于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后两次在墨西哥城举行会议,通过了《避免对收入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避免对遗产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和《建立对征收直接税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双边协定范本》以及上述协定的附加议定书。这些文本一并称为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3月国联财政委员会在伦敦举行第十次会议,重新审议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对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养老金征税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取消了某些条款,拟成伦敦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4月国际联盟解散,以后的一段时期有关国际税务工作,主要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承担1961年改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于1963年提出《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几经修改补充,1977年产生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这个范本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为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决定,于1968年成立起草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特设专家小组,由阿根廷、智利、法国联邦德国加纳、印度、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和联合国的税务官员与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过七次会议讨论,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进行谈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财政金融局,根据专家小组制定的基本原则,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修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起草了一份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复经专家小组于1979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范本草案文本和条文注释,最终形成了这一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