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非固定价格
2.非固定价格的种类
从我国进出口合同的实际做法看,非固定价格,即一般业务上所说的“活价”,大体上可分为下述几种:
1.只规定作价方式而具体价格留待以后确定。
2.暂定价。即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有时为了照顾双方的利益,解决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方面的分歧,也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作法,或是分批作价的办法,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作价。
3.非固定价格的优缺点
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做法,在行情变动剧烈或双方未能就价格取得一致意见时,采用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好处。表现在:
1.有助于暂时解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先就其它条款达成协议,早日签约。
2.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数量、交货期的早日确定,不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出口市场,也有利于生产、收购和出口计划的安排。
3.对进出口双方,虽不能完全排除价格风险,但对出口人来说,可以不失时机地做成生意;对进口人来说,可以保证一定的转售利润。
但应看到,这种做法是先订约后作价,合同的关键条款——价格是在订约之后由双方按一定的方式来确定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存在着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可能;或由于合同作价条款规定不当,而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险。因此,当采用非固定价格条款时,应酌情确定作价标准,并明确规定作价时间,以利合同的履行。
4.采用非固定价格条款进应注意的问题
- 1.酌情确定作价标准
为减少非固定价格条款给合同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消除双方在作价方面的矛盾,明确订立作价标准就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作价标准可根据不同商品酌情作出规定。例如,以某商品交易公布的价格为准,或以某国际市场价格为准等。
- 2.明确规定作价时间
关于作价时间的确定,可以采用下列几种做法:
a)在装船前作价。一般是规定在合同签订后若干天或装船前若干天作价。采用此种作价办法,交易双方仍要承担自作价至付款转售时的价格变动风险。
b)装船时作价。一般是指按提单日期的行市或装船月的平均价作价。这种做法实际上只能在装船后进行,除非有明确的客观的作价标准,否则卖方不会轻易采用,因为他怕承担风险。
c)装船后作价。一般是指在装船后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地后始行作价,采用这类做法,卖方承担的风险也较大,故一般很少使用。
- 3.非固定价格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在采用非固定价格的场合,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件──价格取得一致,因此,就存在着按这种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合同只要规定作价办法,即是有效的,有的国家法律甚至认为合同价格可留待以后由双方确立的惯常交易方式决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允许合同只规定“如何确定价格”,但对“如何确定价格”却没有个体规定或作进一步的解释,为了避免争议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在采用非固定价格时,应尽可能将作价办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