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跨境提供
跨境提供是指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务”过境,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联网等实现,至于人员和物资在现代科技环境下则一般无需过境。例如,国际金融中的电子清算与支付、国际电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卫星影视服务等。
2.跨境提供的特点
跨境交付的特点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就服务内容本身而言已跨越了国境。它可以没有人员、物资和资本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计算机的联网实现,如一国咨询公司在本国向另一成员客户提供法律、管理、信息等专业性服务,以及国际金融服务、国际电讯服务、视听服务等。也可以有人员或物资或资金的流动,如一国租赁公司向另一国用户提供租赁服务以及金融、运输服务等。这类服务贸易充分体现了国际贸易的一般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形式。
就费用与成本而言,跨境提供是最便捷和最经济的一种服务提供模式。一方面,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者不必承担像其他3种服务提供模式下一方或双方必须流动才能提供或接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成本,如在境外消费的模式下消费者流动到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提供地国,在商业存在的模式下服务提供者以设立新的商业实体的形式流动到东道国,而在自然人流动的模式下服务的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流动到东道国提供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提供者和消费者都不必流动,跨境提供实际上为消费者和提供者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收益并不一定会逊色于其他的服务提供模式。[1]
3.国际价格差能否成为跨境交付的动因[2]
跨境交付是典型的服务出口,但跨境交付的服务产品并非典型的服务产品,它的历史要比典型的服务产品短得多。因为它需要现代通信和电子手段的支持。这种服务产品(比如银行的异地结算、远程教学等) 的非典型性是因为它是被分离的服务或长距离服务,即服务被运输了,并通过运输而交付。这就是说,这种服务贸易模式是不需要服务供给者和服务需求者“面对面 ”交易的。正因为服务被“运输”,供需双方才可以不直接接触而完成交易。服务产品的所谓“非贸易品”特征在跨境交付模式中并不存在,所以,跨境交付的国际服务贸易只要是部门间的,没有理由说明其动因与作为可贸易品的货物国际贸易是不一致的。可以认为,比较成本理论对国际货物贸易与跨境交付的服务贸易动因的解释力是一致的。之所以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适用于同样的动因理论,是因为服务的被“运输”。据此,那些具有光盘、文件和其他物质载体的,而产品核心内容是服务的服务产品的国际贸易,包括正在蓬勃发展的大量离岸服务外包,也都作为跨境的服务贸易而适用货物贸易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