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共同实现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特定目标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2.许可合同的特点 [1]
许可合同有以下特点:
- 许可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根据有关国家对合同期限的规定,许可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5~15年。中国规定一般为10年,经批准,亦可规定10年以上。由于许可协议的有效期较长,供受双方间不是简单的基于市场交易的贸易关系,而是一种深人到生产过程的长期性合作伙伴关系。许可协议的执行效果有赖于双方真诚的合作。
- 许可合同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否则无所谓许可。如专利许可合同以专利法为基础,商标许可以商标法为基础,而专有技术虽然没有专门法律制度作为许可行为的法理基础,由于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存在密切的、复杂的融合关系,因此专有技术的转让通常都与专利许可合并进行,其转让过程也相应拙牵涉到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制度关系。这些特点也都说明,从事许可证贸易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具有较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资源和知识。
- 许可合同一般都要经过各国有关当局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至少应向政府有关机构注册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3.许可合同的种类 [1]
许可贸易根据使用技术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权的大小,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普通许可(non—exclusive license):指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域内,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合同中规定的转让技术,同时自己保留继续使用这项技术以及将这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
普通许可是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权限最小的一种授权,许可方在许可区域内仍拥有各项权利,因此,这种许可的费用最低。按照国际许可贸易惯例,如果许可合同中未特别指明是什么性质的许可,则一律视为普通许可。
②排他许可(sole license),又称独家许可:指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合同中规定的转让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可使用这项技术,但不得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排他许可实际上排除了第三方在合同期限及区域内使用被转让技术的可能,但不限制许可方自己使用这项技术。在技术转让实践中排他许可并不常用。
③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指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合同中规定的转让技术拥有独占使用权,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这项技术。当然,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仍属许可方。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取得了该地区内的独占经营权,不仅排斥第三方,同时也排斥技术的所有者本人。如果有人向许可人本人订购根据已经转让的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在被许可方约定的市场范围内,则许可人还必须将订单转向被许可人。因此,独占许可的级别是最高的,技术转让费用也最为昂贵,同时许可方一般享有较高比例的提成。
④分售许可(sub-license),又称再许可或转让许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将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分售许可一般要求在原许可合同中有相应的授权条款,且原许可方享受分售许可提成。值得提出的是,具有分售许可权限的合同通常本身已经具有独占或独家许可的地位,之后才有可能获得再许可的授权;而再许可的性质一般属于普通许可。
⑤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指合同双方在互利基础上各自相互交换拥有的专利或商标及其相关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交叉许可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排他的或普通的,一般要求双方权利内涵的价值对等。比如技术内涵,包括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的适用领域等。在技术内涵的价值基本相等的前提下,通常不收取使用费。
交叉许可通常可能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交叉许可可能出现于对正在实施技术转移和许可过程中的技术发生再创新的情形。若技术创新的内涵具备足够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则该项创新是否以转让及如何转让就成为合同执行中的焦点,而交叉许可经常是一种折衷的解决方案。
交叉许可可能出现于合作研究与开发,以及合作生产过程中,源于合作各方根据合作内容又独立研制和开发的新技术、新知识,对这部分内容的合理使用,可能牵涉到交叉许可的形式。
交叉许可可能出现于竞争对手之间。当面对强大的市场压力和技术创新投资压力,竞争对手之间的技术许可可能成为解决瓶颈问题的选择。此时,以交叉许可形式取得对方的技术的可能合作中,技术内涵最为关键。
⑥一揽子许可(package license):是同时包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三类内容中两个以上的许可类型。由于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商标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几种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混合许可的形式是经常发生的。
4.许可合同的一般条款 [2]
许可合同由于类型不同,其合同条款及其内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各种许可合同共同性的条款及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合同名称和编号
合同名称要确切地反映合同的内容、性质和特征。例如,“××专利许可合同”。合同编号是识别合同的特定符号,它反映出转让方的国别、受让方的名称和部门及签约年份等。
2)签约时间和地点
签约时间是双方正式签字时间,签约地点往往与签约时间相联系。签约时间和地点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适用及纳税等问题。
3)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和地址
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和地址是有关通信联络不可缺少的,也是双方发生争议确定法院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依据之一。
4)鉴于条款
因合同中常用“鉴于……”语句,故称鉴于条款。鉴于条款是叙述性条款,用以说明当事人双方的背景、立约意愿和目的,其中要特别讲明供应方对技术或权利拥有的合法性,以及受让方接受技术的经验和能力。
5)定义条款
为使合同内容清楚、言简意赅,常对以下词语进行定义: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各国法律或惯例有不同理解或易产生歧义的重要术语;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合同中多次出现、需加以简化的名词和术语等。应注意所下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同一合同的各条款中出现时,含义应完全一致。
6)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
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主要规定具体的技术名称、规格,要求达到的性能和技术指标;转让的方式(包括合同产品设计资料、生产技术资料的范围和内容),转让方在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具体培训人数、方式,技术服务的范围及待遇条件,要达到的目标,受让方可以使用技术制造、销售和出口许可产品的地区;商标的使用办法,等等。
7)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都有可能对原转让的技术做出某种新的改进或发展。一般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应属于做出改进和发展的一方所有。双方均应承担不断交换这种改进和发展了的技术的义务。对这种改进或发展了的技术的交换办法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通常将规定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为“继续提供技术援助条款”,将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之为费用互惠、交换期限一致的原则。
8)技术文件的交付
技术文件的交付条款包括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技术资料包装的要求;技术文件短损的补救办法;技术文件使用文字的技术参数的度量衡制度等内容。
9)技术价格与支付技
术价格是指技术受让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转让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使用费的货币表现。与有形商品定价不同,技术定价是个复杂的问题,其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对此上文已具体论述。
10)保证
保证条款主要是为维护受让方的利益,加强转让方的责任。保证条款包括权利保证和技术保证两项内容。权利保证主要是指转让方应保证其是所转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进行技术转让,这种转让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技术保证是供应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其提供的技术是安全实用的,可以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在保证条款中,主要是规定技术保证的内容。权利保证则主要在鉴于条款、侵权等条款中加以规定。
11)索赔
条款如果上述保证条款未能履行,在合同中构成违约行为,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要在合同中规定索赔条款。
具体内容和方式有以下3种。
(1)对迟交技术资料的罚款。
(2)由于资料错误或转让方专家指导错误,致使产品、零部件报废的损失。
(3)对合同产品达不到性能指标的罚款。合同产品的少数指标经过转让方的多次努力,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时,可以对转让方按一定方式和比例罚款。
12)税费条款
由于目前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一般都不相同,可能产生双重征税的现象,所以在技术贸易合同中,应明确划分国内外税费的负担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转让方或受让方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见、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
这种意外事故就是不可抗力。在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即哪些事故属于不可抗力事故。
(2)发生不可抗力事故时,当事人双方应采取的行为和措施,即遭受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通知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3)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的处理。一般是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延迟履行合同,要规定延迟的最长时间限度。例如,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地震及双方所同意的其他不可抗拒的事件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时,可适当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发生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用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9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的继续执行问题。
14)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如何解决,应在合同中订明。一般争议的解决方式有4种: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法律诉讼。
15)合同适用的法律
所谓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合同条款的解释应遵循的法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准。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适用的法律做出选择。
16)合同的生效、期限、续展及终止
17)合同的文字及签字
5.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2]
1)专利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专利条款。鉴于专利的复杂性,应要求转让方在转让项目中列明专利内容,并标明专利号、专利申请国别和专利有效期限,以便选择和鉴别真伪,准确核算专利使用费。
(2)专利有效保持条款。《专利法》规定,为保证专利的有效,技术转让方应按期向专利部门缴纳年金。
(3)侵权处理条款。合同要明确规定转让方专利权的合法性,如受让方在使用专利技术时,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指控时,转让方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1)商标的内容。合同中应明确注明商标的名称、图样,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2)商标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中必须注明商标注册的国别、时间、有效期限和适用的区域范围。
(3)受让方使用商标的方式。
商标许可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单独使用,即受让方对转让方商标不加任何改动,在其商品上直接使用。
②联结商标,将双方商标具有代表性的部分联结组成新的商标。
③联合商标,将转让方商标与受让方商标并列使用,组成新商标。
④转让方商标加受让方厂名,组成新商标。
(4)商标许可的备案和注册。合同中应规定转让方向受让方国家商标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或注册手续,以便得到受让方国家的法律保护。
(5)产品质量监督权。转让方有权监督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受让方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
3)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因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以保密方式维持其价值,并设有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所以保密工作显得很重要。在谈判之前双方应签订初期保密协议,规定受让方应承担哪些保密义务,以保证双方公平的合作谈判。
保密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关于保密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专有技术的内容,是非公开的、不属于受让方所知的内容;保密内容应该是专有技术的关键性秘密技术和资料;对方已经掌握的技术内容,或转让方在受让方国家以外地域公开的技术内容都不应承担保密义务。
(2)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对合同中专有技术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不能超过合同的有效期限。但是,转让方为了垄断先进的、尖端的专有技术,常要求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对合同专有技术承担保密义务,对这种要求,受让方一般不应接受。
(3)保密措施。转让方要求受让方采取保密的措施主要有:对使用专有技术人员的限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使其承担保密义务,并提供保证;加强技术资料的管理,对技术资料的保管人员、保管方式、资料复制和使用等作出严格规定。
4)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1)注明供应方拥有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文档。许可条款应对计算机软件作出具体规定,力求详细准确。
(2)软件包的载体。软件包以磁带或磁盘等形式作为数据载体要提供给受让方。
(3)使用范围和方式。一般规定软件使用的地域和用于某种计算机。
(4)许可方式。许可方式是指转让方以什么方式许可受让方使用其计算机软件,规定受让方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还是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受让方的修改权等。
(5)资料。资料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6)转让方负责培训受让方的人员。为了确保计算机软件能在受让方的环境中正常运行,受让方一般需要转让方的协助,转让方须协助受让方进行人员培训,软件安装、操作和维修等。
(7)计算机软件的改进。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转让方应将其改进的计算机软件提供给受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