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根据次种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已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原则上不得将已记名提单背书转让。但提单指定的收货人有时可通过办理类似财产转让手续进行转让。一些国家准许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凭担保提货,从而使银行及托运人都失去安全收汇的保障。因此,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记名提单项下货物只能由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提取,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作用法。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以外的人,即使该人持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赔偿法。
虽然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承运人仍需凭正本提单才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法。而在美国,承运人只需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可,无需凭单交付法。因此,在中美贸易中,货方须注意法律的适用,以免货物被对方提走后,追不回货款法。依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除合同有另外约定外,记名提单不适用于CIF买卖法。目前,由于海运单(Sea Waybill)的出现,记名提单已很少使用。
2.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
在记名提单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是以提单以及其所签订的其它运输协议为准,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所以对记名收货人来说仅仅是合同的受益方,在法律关系上应以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为准,即记名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样的。因此,如果托运人有任何改变运输合同的协议,都应该约束记名收货人。这一点与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指示提单是可以转让,对于善意的第三者来说他们取得的是提单合同本身的权利,并不包括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提单以外的任何其它协议。但是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却完全不同,因为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因此记名收货人仅仅是提单的权利受益方,也就是说,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中约定受益人为记名提单记名收货人,就如同人寿保单第三者受益人一样。因此,受益方收货人的法律关系应站在原托运人的位置上。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定义明确包括记名提单,同时又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的关系依照提单的规定确定。如此,也明确了记名收货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按照记名提单的规定,并不包括托运人事先与承运人约定的其它协议。
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在实践中大有争议,与之相关的是记名提单是否应当凭正本提单交货。在各国的司法判例中,大多倾向于认为即使是记名提单也同样需要凭正本提单交货。有关案例包括2005年英国贵族院的The “Rafaela S”案,2006年香港上诉法院的Carewins Development (China) Ltd v Bright Fortune Shipping Ltd案。我国最高院也在2004年一起无单放货案中确认记名提单仍应凭提单放货的立场。当然,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特立独行,其法律规定及记名提单可以无单放货,但这仅是少数派做法,不代表其他国家、地区的主流意见。
签发记名提单往往是在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等情况下,物权问题往往并不是通过提单的转让而转移。只要承运人交付正确的记名收货人,不可能出现错误交货问题,也就解除承运人交付的义务。这样大大减少货物买卖欺诈行为以及由于单证延迟而无法提货问题。我国法律对提单有关规定导致可转让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可能使提单与海运单在其法律性质等同看待。因此,对提单的定义有必要作适当的修改或单独对海运提单以及电子提单等进行立法以适应国际惯例或更易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