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程序的内容
行政立法程序应由宪法、法律作原则规定,然后再由配套的法规作具体、详尽的规定。根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为 :
- 1.规划
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编 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一定时期里行政法规、 规章的拟定、修改、补充、清理等各项工作。
- 2. 起草
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 3.征求意见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在起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过程 中和初稿拟定之后,应当征求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
- 4.审查
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政府法制机构对法规、规章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法规、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以及上一层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是否在本 机关的权限范围内,是否有越权或滥用职权的现象;(4)法规、规章草案的结构、文字等立 法技术是否规范;(5)是否符合上报手续,以及有关的资料、说明是否齐备等。
- 5.通过
通过是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 6.发布与备案
发布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发布的法律意义在于让人们知晓必须遵 守和执行的行为规则,有利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