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著作权行使[1]
2.著作权行使方式
著作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
3.著作权行使相关事例[1]
比如要拍摄电视剧,首先就要使用剧本,这就要通过剧本作者的许可来获取剧本的摄制权。如果这个剧本是根据某一部小说改编的,这又是对小说的使用,就要征得小说原作者的许可,获得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剧本的改编权。而剧本摄制为电视剧的摄制权,也同样要征得小说作者的许可。在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还需要使用音乐,无论是对于表现主题的专门创作的音乐,还是使用已有的音乐作品,都需要经作曲者或其授权主体(如音乐家著作权协会)的许可,获得表演权,即在该影视作品中对被许可的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在美术作品方面,使用了他人已有的美术作品、书法作品,构成对他人美术作品、书法作品的展览权的使用。如果上述作品都属于首次公开的话,又是对作品的发表权的使用。
影视作品完成以后,将作品进行拷贝、制成录像带或其他形式的音像制品再行复制,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权的使用。将作品通过影视作品交易,以拷贝、录像带或各种音像制品的方式提供给公众,构成对作品的发行权的使用。作品被电视台播放,构成对作品广播权的使用。被电影院放映,构成对放映权的使用。通过因特网、数字点播等途径传播作品,使观众自己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了对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这些都是非作者使用的表现。
当前还比较流行对热播电视剧出版同名、同内容小说的情形。比如《大法官》播出后,剧本作者又出版了小说《大法官》。这是一种原创行为,还是一种改编行为呢?如果名称、内容、情节基本与原剧情相同,这显然就不属于原创行为,应是一种改编作品。但这种改编是属于对原剧本的改编,还是对原视听节目文本的改编呢?如果小说是以原剧本为基础的话,应视为对原剧本的改编权的使用。如果是直接依据影视作品即视听作品的文本进行改编的,则构成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的改编权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