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
2.统计调查制度的类型
1、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2、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3、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1、调查目的,是指通过调查要实现的目标。
2、调查内容,是指为了达到统计调查目的,需要搜集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等。如对城市住户的统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情况、住房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和基本消费支出情况等。
3、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资料的搜集方法,即确定或选取统计调查对象的方法。经常被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有:普查、抽样调查、定期全面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等。
4、调查对象,是指在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应当提供属于调查内容的自身情况相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统计调查对象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等,具体到每一个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可能包括上述范围的全部或者部分对象。
5、调查组织方式,是指统计调查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方式,包括向调查对象送达统计调查表的方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方式、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汇总方式等。
6、调查表式,是指要求被调查对象填报的、用于搜集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统计调查表的格式。
7、统计资料的报送,包括报送的时间、报送的方式等。
8、统计资料的公布,包括公布的主体、审批程序、公布的时间、公布的方式等。
4.制定统计调查制度的原则[1]
1、适用与精简。在满足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以及编制和检查计划需要的情况下,表式和指标要力求精简。可要可不要的指标和栏次坚决不要。
2、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报告期,分别情况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统计观察,不可任意增加或压缩报告次数。
3、基层调查表应逐步做到统一、配套。应由统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出一套基层统一使用的统计表式:也可分别不同报表,由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分别制订,并最终形成一套基层统一适用的统计表式。这种表式,要力求若干年内不变。
4、综合报表反映综合统计部门对统计资料的具体要求,地方综合报表可在满足上级综合机关需要的前提下,增加地方需要的指标和分组。
5、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适当分工,互相配合。凡在国家统计调查表的基层表中能够取得的统计资料,部门和地方的统计调查表就不应再要求基层单位重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