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政行为

1.什么是经济行政行为[1]

经济行政行为是指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经济管理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经济行政主体必须是有经济行政管理权的国家和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实施经济行政行为是经济行政主体的职责;经济行政行为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行政法律后果,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经济行政行为的主体[2]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总是通过法律的授权,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予以行使。在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的行政权由中央和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不同,我们可以把国家行政权分为教育行政权、科技行政权、文化行政权、军事行政权、税务行政权、工商行政权、土地行政权、环境行政权(税务行政权、工商行政权、土地行政权等因为具有经济性的特点,我们统称为经济行政权)等。这些不同的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经济行政权就是由特定的经济行政机关包括税务、工商、环保、土地等管理机关来行使,行使权力的方式就是作出一定的行为,这类行为就是经济行政行为。所以,经济行政行为的主体就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固然是经济行政行为,但是,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形式被授予的经济行政职权时所作出的行为,其性质与经济行政机关所作的经济行政行为是一样的,所以,也是经济行政行为。

3.经济行政行为的目的[2]

行为目的是行为主体希望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任何人、任何组织在实施一定的行为时总有其相应的目的,经济行政机关也不例外。经济行政机关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每一种行为都隐含了一定的目的。如: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调动、对内部工作人员实行奖惩等行为,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实现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行政效率;采购车辆、购买现代化办公设备等行为,是为了改善办公条件,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调整税率、调整存贷款利率等行为,是为了实现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职能。在这些行为中,只有为了调控国民经济而实施的行为才是经济行政行为。

4.经济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2]

经济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是指经济行政行为所具有的通过经济行政主体行使经济行政权所需要实现的拘束力。经济行政机关通过行使经济行政权,作出一定的经济行政行为,从而将抽象的经济行政法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这不仅是法律规范具体化的过程,也是实现经济行政目标的过程。其行为的效力实质就是法律规范效力的延伸。尽管经济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法律效力内容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三方面的内容。确定力是拘束力的前提,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1)确定力,亦称公定力,是指经济行政行为实施后所形成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经济行政行为是经济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为,具有“效力先定”、“推定有效”的特征,其所构成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对经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来讲都是确定的,不得改变。如果经济行政相对人认为该经济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复议或起诉或申诉,并由有权机关依法裁决。

(2)拘束力,亦称约束力,是指经济行政行为实施后所确定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对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有约束力。对经济行政机关而言,非经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都无权变动该行为内容或作出与该行为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对经济行政相对人而言,经济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必须服从、遵守和履行。

(3)执行力,亦称强制执行力,是指经济行政行为实施以后所确定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中涉及相对人应该履行的义务,相对人必须全面履行,否则经济行政机关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经济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保证经济行政机关实现其经济行政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经济行政权力的表现。经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经济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具有持久性,不能任意中断,只有在有权机关确定其行为无效后才能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