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经济行政行为[1]
2.经济行政行为的主体[2]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总是通过法律的授权,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予以行使。在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的行政权由中央和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不同,我们可以把国家行政权分为教育行政权、科技行政权、文化行政权、军事行政权、税务行政权、工商行政权、土地行政权、环境行政权(税务行政权、工商行政权、土地行政权等因为具有经济性的特点,我们统称为经济行政权)等。这些不同的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经济行政权就是由特定的经济行政机关包括税务、工商、环保、土地等管理机关来行使,行使权力的方式就是作出一定的行为,这类行为就是经济行政行为。所以,经济行政行为的主体就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固然是经济行政行为,但是,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形式被授予的经济行政职权时所作出的行为,其性质与经济行政机关所作的经济行政行为是一样的,所以,也是经济行政行为。
3.经济行政行为的目的[2]
4.经济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2]
经济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是指经济行政行为所具有的通过经济行政主体行使经济行政权所需要实现的拘束力。经济行政机关通过行使经济行政权,作出一定的经济行政行为,从而将抽象的经济行政法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这不仅是法律规范具体化的过程,也是实现经济行政目标的过程。其行为的效力实质就是法律规范效力的延伸。尽管经济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法律效力内容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三方面的内容。确定力是拘束力的前提,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1)确定力,亦称公定力,是指经济行政行为实施后所形成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经济行政行为是经济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为,具有“效力先定”、“推定有效”的特征,其所构成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对经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来讲都是确定的,不得改变。如果经济行政相对人认为该经济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复议或起诉或申诉,并由有权机关依法裁决。
(2)拘束力,亦称约束力,是指经济行政行为实施后所确定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对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有约束力。对经济行政机关而言,非经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都无权变动该行为内容或作出与该行为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对经济行政相对人而言,经济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必须服从、遵守和履行。
(3)执行力,亦称强制执行力,是指经济行政行为实施以后所确定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中涉及相对人应该履行的义务,相对人必须全面履行,否则经济行政机关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经济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保证经济行政机关实现其经济行政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经济行政权力的表现。经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经济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具有持久性,不能任意中断,只有在有权机关确定其行为无效后才能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