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是指税收债权人请求税收债务人为其给付的权利,即国家请求纳税义务人交纳税款的权利。税收债权是财产权之一种,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评价,税收债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
2.税收债权管理及对策[1]
3.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的区别[2]
债法制度引入税法制度中,是税法理论的一大进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为界清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在纳税人强调自身权利的今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法和私法之间各自所固有的特殊规律和价值选择。私法以自治为基本原则,其关注的是权利和权利间的平衡与协调。公法中贯穿的是权力与权利的对立与冲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是公法的核心。因此,二者并不能进行简单的套用,税法作为公法在引入债法(私法)制度时,要厘清税收之债与民法之债的区别,否则使税务机关同普通的司法主体一样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势必有害于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在民法上,就债的发生原因来看,传统理论认为是基于法律行为,也可是基于法律规定。即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也可以是基于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被满足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其基本制度有契约、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但民法并不排除其他可能发生债的原因。税收债权属于法定之债,只要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就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由纳税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是基于税法的规定于应税事实发生时承担纳税义务,而征税机关则依国家的授权而收取税金。纳税人债务的发生与征税机关债权的取得均是依税法的规定而产生。台湾学者葛克昌提出在税法中应确立“不容和解原则”,即租税之额度不容税捐机关与纳税义务人私下妥协、让步达成协议,而应完全依法定之课税要件课征。征税机关核定税额的行政处分,只是在于确认已成立的税收债务的具体金额。
税务机关(债权人)没有权力与纳税人(债务人)协商是否纳税及纳税数额多少,双方对债的内容不得自行约定和变更。征税机关无权处分依法律发生的税收债权,税收债务人也无义务负担法律规定之外的税收债务。即使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予以减或免,也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机关不得无根据地任意作出减免决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当事人主体性质、地位不尽相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民法通则》之规定,一般债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债的主体权利能力、地位平等,不论何种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平等地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无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税收之债作为债的一种特殊类型,也应具有债的共同性质——债的主体性质、地位平等。然而,税收之债作为一种公法之债,国家赋予税务机关以相应的权力。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还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的主体性质、地位并非完全等同。
第三,救济方式不同。
税收债权和一般债权在救济方式中也有不同的地方。
1.是否适用调解、仲裁。
一般债权的救济,一般都是由当事人之间根据合意去完成,只要当事人间的合意不侵犯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介入公民之间的可自由处分行为。即使当事人之间达不成还款协议或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依法作出裁决前,法律也规定了调解程序,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也可以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而税收之债则禁止当事人间的和解(这里指纳税金额不得和解,如前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纠纷,依法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强制性不同。在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除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以外,不得扣押、冻结债务人的任何财产。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是否保全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也不得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债权人自身的救济没有强制性。而税收在征收的过程中,国家则赋予税收机关以强制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适用程序不同。一般债权债务出现纠纷时,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解决,则只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中,除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及税收撤销权时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纳行为不服的,一般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如果纳税人偷税、漏税并构成犯罪的,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第四,提起代位权的主体不同。
税收代位权提起的主体具有恒定性,即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是提起该项诉讼的恒定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均不得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在民事债权的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除遵守“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行使代位权,那么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同一权利重复行使”的规定外,任何到期债权人均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五,是否具有对待给付不同。
一般债权作为私债权就债的发生原因来看,传统理论认为是基于法律行为,也可是基于法律规定。即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也可以是基于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被满足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其基本制度有契约、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其中除侵权、不当得利外,因契约、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权,一般都具有对待给付性;而税收之债作为公法之债,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税收是纳税人根据法律无偿将自己应纳税款上交给国家,不具有对待给付性。
第六,时间、程序上不同。
一般债权债务的成立在时间、程序上并没有特殊的要求,除一些法律规定需履行必要程序(如登记)的债权债务外,当事人双方只要在债的问题上达成合意或基于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被满足时,就可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而税收之债则必须基于法定的原因发生之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形成并征纳。如果税务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确定税额和征纳,则税务机关构成违法,纳税人可以拒绝税务机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