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违法责任所讲的“企业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31条所列行为:
-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放弃自己的债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