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田赋概述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拥有土地的人所课征的土地税。中国田赋起源于夏、商、周之“贡、助、彻”三法,而战国时代鲁国的“初税亩”(公元前594年)和秦简公 “初租禾”的实行(公元前408年)奠定了封建社会的田赋制度。“田”是指按田地征收的田租;“赋”是由军赋代金转变成的人头税,叫口赋。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整套赋役制度,形成田有租、人有赋、力有役的局面。《汉书•食货志》记载,秦朝“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既说明当时的田赋叫田租,也反映秦王朝赋税负担的沉重。中国历史上对田亩征收的土地税(田赋),名称不尽相同,从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称田租,后来官田称租,私田称税。宋有“官田之赋”和“私田之赋”,这是不分官田、私田,统称田赋之始。元至明初,叫税粮。明推行:“一条鞭法”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叫回赋。田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制度的改革,如唐初的“租庸调”和唐中期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了入地”、“地了合一”,对后代有重大影响。
辛亥革命后,又将漕粮、户课和各种官田租课统称四赋。到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才将按土地所征的各种税收统称四赋。田赋虽然以土地为课税对象,但封建地主所缴纳的是从农民身上榨取得来的地租,属于农民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的转化形式,农民是田赋的实际负担者。新中国成立后,规定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这就是土地税。对城镇土地的课税,在中国一般称为地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类型或资源占用税类型。1951年,政务院决定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88年国务院决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田赋征实
3.田赋预征
中国唐代以后历代政府对田赋的提前征收。唐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以国用急需为理由,没有等秋粮成熟,就向民间田亩征收附加税,按青苗地每亩税钱 15,又征地头钱每亩20,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预征的开始。宋、明两代南宋高宗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带预借来年夏税绸绢之丰。明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后,向山西、陕西、河南等地预征田赋。清至民国时期,预征次数多,且时间更长。清政府在太平军统治区收不到田赋,改向其他省份预征。北洋政府时期,各地军阀在所管辖区域内,按照户口和资产,把民户分等级,确定预征数额,责令地方团、保限日勒缴。旧军阀垮台,新军阀上台后又重新开始预征。田赋预征成为各地军阀的重要财源。如四川梓桐县,在1926年已被地方军阀预征到1957年,预征达30年以上。国民党政府时期,四川乐至县在1934年8月奉令开征1978年的税粮。如此横征暴敛,使农民不堪重负,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4.田赋附加
旧中国随田赋正额加征附加税。清朝在田赋正额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加征,主要是耗羡、平余和漕粮附加三项。耗羡,又叫火耗。清初,田赋多以银两缴纳,各州县收入田赋银后,要把所收纳的零碎银两,熔化成规定重量的银锭,才能人库。由于在熔铸时,重量有所亏耗,因此,各地征收准适当多征一些,以补亏耗之数。但地方官吏往往借此苛索,成为剥削人民财富的一种手段。平余。雍正时,四川的不法官员在征收赋税时,暗将戥头加重,以增收银两。乾隆三年,为整饬暗中加重之弊,准四川在火耗之外,每百两提解六钱,称平余。以后各省仿行,成为田赋的加征。漕粮,是指向京城运送漕粮的各种加征浮收。漕粮是清代田赋的一部分,以实物缴纳。清后期政府为支付不断增加的对外赔款,以“分赔”、“摊赔”。“代赔”等名目将沉重的赔款负担分散给地方。地方无款可筹,只好以附加税的形式,’。。附加于田赋,且名目繁多,如随征津贴、亩捐、按粮捐/输等等。其中洞治、光绪时,田赋亩捐已超过正赋。 由于田赋附加无一定章法,是当时财政搜刮的一种重要手段。北洋政府成立后,田赋加征更加严重。 除将清代末期田赋之外的一切附征条目,归并于正 税之中,又开征新的附加税目。1912年北洋政府规定,地方征收的田赋附加税不得超过田赋正额的 30%,但这一规定不久,就被各省相继突破,致使附 加税超过田赋正税,有的地方甚至超过若干倍。田赋附加的泛滥,使人民背上沉重的负担,造成农村经 济萎缩,民不聊生。
5.田赋三征
旧中国民国时期的一种税收制度。即田赋征实、粮食征购、粮食征借。抗日战争初期,国民政府为摆脱通货膨胀造成的财政困境,将田赋按战前的粮价,由原来的征货币改征实物。抗日战争爆发后,华东、华中等地相继沦陷,财政失去主要财源,国民政府实行战时财政政策,于1938年4月颁布《各战区粮食管理办法大纲》,开始在各地贱价征购粮食,征购价低于时价,但不全给现金,一部分价款只给粮食库券或法币储蓄券,征购办法为随赋征购,与田赋正课无异,同样限额完纳。1943年,四川省在粮食征购时停付现金,全部以粮食库券付给,遂征购变成征借。此后有些省仿行。1944年,中央政府宣布将征购全部改行征借,并废除粮食库券,只在田赋收据上标注粮价数额,以此作为凭证。一些地方甚至将征借改为捐献,变本勒派。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为发动内战,继续实行田赋征实征借政策,且规模更大,地域更广,民众不堪重负。
6.台湾田赋
中国台湾对农业用地在作农业使用期间及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的土地征收的实物税。台湾《土地税法》规定,为调剂农业生产状况或因应农业发展需要,“行政院” 可决定停征全部或部分田赋。当局从1978年起减半征收;1988年起全面停征。但田赋仍是土地税的组成部分。
田赋的纳税人为土地所有权人,设有典权上地的典权人,承领土地的承领人,承垦土地的耕作权人,公有或公同共有土地的管理机关或管理人,分别共有土地的代表人。土地使用人可为代缴人。
田赋为实物税。征收稻谷区域,每年按赋额每赋元征收稻谷27公斤;征收小麦区域,每年按赋额每赋元征收小麦25公斤;不产稻谷、小麦的土地每年赋额未超过5赋元及有特殊情形者可折征杂粮或代金。赋元是指按各地地籍册所载土地使用类别的等则、土地面积以及全年收益或地价确定全年赋额的单位。征收实物的地方,可经批准办理随赋征购实物。
田赋征收实物的赋率及随赋征购实物的标准,由‘“行政院”公告,经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托经营而逾期未使用或委托经营的农业用地,按应纳田赋加征1至3倍的荒地税。
田赋减免规定与地价税减免规定相同。田赋原则上每年分两期征收,于农作物收获后三个月内开征。开征前10日,主管稽征机关将开征日期、缴纳处所及缴纳须知等事项,公告周知,并填发缴纳通知单。纳税人或代缴人于收到通知单后30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