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是指办理外汇买卖和兑换外币等业务产生的损失,即外币资金在使用时,或外币债权、外币债务在偿还时,由于期末汇率与记账汇率的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期末汇率低于记账汇率而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为汇兑损失。
2.汇兑损失的审查
3.汇兑损失的税前扣除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了“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对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做以下几方面的理解:
一、货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由于根据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发生外币交易时,都是按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或卖出价折算。由于汇率中间价和银行买入或卖出价的差额产生的折算差额会计上进入当期损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也允许扣除。
二、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这里也就是说,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对于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计算出来的汇兑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准予扣除。
三、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予扣除。由于对于外币非货币性资产,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不存在汇兑损失。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资产即使产生汇兑损益也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如果企业是用外币资产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由于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是用税后利润分的,这里,产生的汇兑损失,在税收上我们也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