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公平和公正的定标。因为只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只有一个,即唯一性。如果没有充分理由否定时,只能由他中标。当然他的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招标人规定成本价。
(2)这种方法定标可使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为经济的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标。
(3)因为中标的唯一性,所以可抑制不规范操作。
由于以上优点,所以国际上,特别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授予合同的标准都采用:资格合格、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足够的资源,顺利完成本合同任务的前提下,评标价(即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并且没有低于成本价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