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普通许可合同[1]
2.普通许可合同的特点[1]
普通许可合同是一种授权范围最小的许可合同,受让方取得的使用权不具有任何独占性和排他性,受让方在取得合同标的的使用权后在任何时候任何地域范围内都不具有对抗性,而出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与地域内不仅自己对合同标的享有完全的使用权,而且还有权将同一合同标的的使用权转让给该地域内的任何第三人。由于普通许可合同的出让方保留了较多的权利,因而其使用费比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低。在我国的国际许可贸易中,较多采取这种许可合同形式。
3.普通许可合同的分类[2]
普通许可合同又可分为一般的普通许可合同与从属许可合同(sud-license contact)。从属许可合同亦称分售许可合同,指的是受方经供方同意,自己以许可人身份再向第三方发出使用许可。这就是说,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域内,可以有若干方共同依约使用该项技术,共同获得该技术产品市场的销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