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报关时限[1]
2.报关时限的内容[2]
《海关法》第24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申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滞报金按日征收,起征日为规定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申报日,起征日与申报日均记人滞报时间。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
为减轻港口堆场的物流压力,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上缴国库。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人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申报;也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