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秩序

1.市场经济秩序的概念[1]

  所谓秩序,是指一定规范下的社会运行状况,而规范是由一定法规及社会伦理道德构成的,用以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或标准。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等,对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所作规范的全体,以及这些规范实施情况的总称。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秩序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市场法律及市场伦理规范;二是规范的实施状况。表现为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是由国家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规定约束;二是由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等所形成的规范约束。前者通常表现为强制性硬化约束,后者则通常再现为软化性规范约束。

2.市场经济秩序的结构[1]

  市场经济秩序包含多方面的规范,这些规范及其运行状况的有机构成,就形成了较完整的市场经济秩序。一般说来,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如下结构状态:

  (一)市场进入(或称准入)秩序

  市场进入秩序包括市场主体进入和市场客体进入秩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天然进入市场从事经营的权力,其权力的源泉来自于国家法律和法规。取得权利的依据,在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备程度,而且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注册程序。因此,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的秩序,实际上就是取得进入市场的法律资格和经营权力的秩序内容,具体包括:a.登记注册秩序;b.投资导向秩序;c.经营范围确认和变更秩序等。

  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市场秩序,主要包括: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品范畴秩序,如批文就不能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b.成为商品进入市场的品质条件秩序;c.有关禁止走私品进入市场的秩序等。

  (二)市场行为秩序

  市场行为秩序主要包括:a.反不正当竞争秩序;b.禁止垄断行为秩序;c.合同行为秩序;d.广告行为秩序;e.商标行为秩序;f.工业产权转让秩序;g.反倾销秩序;h.定价行为秩序;i.计量行为秩序;j.股票证券交易秩序;k.期货交易秩序;等等。

  (三)市场结构秩序

  市场结构秩序主要包括:a.制止结构性垄断状态秩序;b.产业政策秩序;c.企业集团秩序;d.企业组织结构秩序等。

  (四)市场退出秩序

  市场退出秩序包括市场经营主体退出市场和市场客体退出市场两方面秩序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秩序包括:a.企业歇业秩序;b.企业破产秩序;c.企业产权转让秩序等。市场客体退出市场秩序主要反映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秩序方面。

  (五)影响消费者利益商品销售秩序

  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商品销售秩序,主要反映在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方面。其具体包括:a.商品的功能(指商品达到其设计规定的技术性能)规范秩序;b.商品的品质规范秩序;c.商品的计量标准规范秩序;d.商品的定价规范秩序等。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商品不仅包括作为实体的商品,而且也包括技术、信息、知识等无形商品。这里所说的消费者,不仅包括作为商品最终消费者的个人,而且包括购买该商品而用以生产其他商品的生产性消费者以及诸如社会团体组织、政府机关、学校等的群体消费者。这里所说的利益,不仅包括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包括人身健康、卫生以及生命安全等方面的特殊利益。因此,规范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商品销售秩序就是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以合适的价格、充足的数量、较好的功能和较高的品质,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以满足消费者的真正需求和全部利益。

  (六)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交换关系秩序

  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交换关系秩序具体包括:a.工业产权登记注册秩序;b.工业产权保护秩序;c.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秩序;d.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合法自主权秩序等。

  (七)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经营秩序

  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经营秩序主要包括:a.生产经营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秩序, 如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平衡方面的秩序;b.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伦理道德及政治影响规范秩序,如反对和禁止生产经营黄色书刊、净化文化市场环境的规范秩序;c.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在空间影响的规范秩序,如规范影响市政交通、影响市容等生产经营场地设置方面的秩序。

  (八)影响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秩序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秩序,它除了应包括上述具有涉外特性的秩序外,还应包括:a.外商来华投资、我国对外投资秩序;b.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外贸规制秩序;c.保护国内外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秩序;d.涉外金融秩序;e.涉外合同秩序;f.反走私贩毒秩序等。

3.市场经济秩序特点[1]

  (一)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显著的阶级性和社会性

  市场经济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发生、进行的。因此,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相应的存在着不同的市场经济活动规范,从而反映着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秩序。

  (1)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以及国家所代表的一定社会阶级利益,决定相应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所代表的是全体人民大众的利益。正是这些不同的阶级利益和社会利益所决定,国家必然从自己所代表的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有利于其利益发展的规范。

  (2)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里,存在着不同内涵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例如,销售黄色书刊、从事封建迷信的经营活动,在我国要受到伦理道德观念的谴责。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有不同于我国的社会经济伦理道德观。正是这些不同的经济伦理道德观念,必然存在着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伦理道德规范,存在着不同的市场经济秩序。

  (3)社会经济的性质不同,也决定着不同的市场经济秩序。在我国,改革以前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和反映的主要是对经济计划的维护和约束。在改革后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秩序则不仅要反映对经济计划的维护同时也要反映对整个商品经济良性运转的维护。所以,在改革后进入到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和反映的主要是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和维护,秩序的维护,其计划的色彩已非常淡薄了,因为对市场行为的计划约束(这里主要是指微观约束)已基本不复存在。

  (4)在同一性质社会的国家里,由于各个地区本身的某些特点,同样也会存在着不同的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如我国,在经济特区的市场经济和非经济特区的其他地区,在市场经济秩序的某些具体规范方面,也存在着许多的不同。

  (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由上述的第一个特点可以推知:当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发生变革时,市场经济秩序也必然地要随着发生变化。这是因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根据和条件发生了变化。我国改革以前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改革以后的市场经济秩序就有着显著的不同。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当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处在量变的状态时,市场经济秩序也必然处在量变的过程中,从而显示出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性。这时的特点是: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计划、经济伦理道德仅发生个别的、细微的变化,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个体系是基本保持不变的。而当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由量变跃进到质变时,即具有革命性的变革时,市场经济秩序也必然相应地发生质的变革。这时的特点是:国家的市场经济法律、政策、法规、计划、经济伦理道德都在不同程度地发生较大变化,从而使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个体系也发生根本性的变革。

  (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较强的法制性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秩序是关于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经济伦理道德等对市场经济活动规范的全体。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秩序必然具有较强的法制性。 一方面,秩序规范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使是经济伦理道德的软性约束,也日益被法的形式所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就是这种转变的突出例子。另一方面,对于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和商品生产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或者依据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根据法律给予经济刑事制裁,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严肃性、法制性。

4.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1]

  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必要性,取决于其对经济和社会的积极作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持经济的有序协调运行,无疑是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市场经济秩序的实质是对经济利益关系的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法规的实施状况,而市场法规是为了有效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行为,达到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关系,使市场有序运行的目的。因此, 市场经济秩序的实质, 就是以规范经济利益关系为手段,促进市场有序运行为目的。

  (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为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活动创造共同平等的法律环境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等价交换。所谓平等,首先是竞争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也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它们都必须是平等的竞争法律关系主体。至于经济势力的竞争,实际上是不可能平等的。因此,首先必须建立起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而等价交换,又只能通过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和行政执法才能得到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合理、稳定的规范。所有这些,都要求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为各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创造共同平等的法律环境。

  (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抑制和减少市场经济运行中许多不可控因素

  市场经济运行是动态变化的,其发展状态常常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商品供求、投资规模和方向、合同的履行、价格的上下波动、经济利益关系、消费者权益实现等,都是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对这些因素的控制有效与否,是维持经济持续、协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例如,如果失去对价格的控制,通货膨胀就不可避免,人们生活就将受到较大波动影响。如果失去对合同履行的规范约束,企业经济联系就会扭曲甚至中断。如果失去对商标广告商品质量和计量标准控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实现。 反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就能在一定程度缓解这些经济运行矛盾,保持对上述因素的有效制约。当有了市场行为规则并且遵守这些规则的时候,人们的市场活动就具有较大程度的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人们通常都能够知道应当预防何种行为,以防止出现相反的结果,当秩序成为市场经济运行效果状况参照标准的时候,政府实际上也就可以依照并监督这些标准的执行而保持对经济运行的有效控制。

  (四)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维护政治稳定具有客观的作用

  一般说来,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是紧密相联的,经济的安定和发展是政治稳定的重要基础。因此,欲求政治环境的稳定,必须首先求得经济的安定和发展。政治秩序的相关要求突出反映在:

  1.对经济自由的维护。

  2.对人们合法经济权益的保障。

  3.对政府官员腐败的禁止和打击。

  4.物价基本稳定的维持。

  5.充分就业的维持。

  所有这些,实际上都构成了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五)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反映顾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

  宏观经济管理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总量控制,经济协调发展,管而不死。微观经济管理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个量发展,活而有序。对经济运行的有效管理,必须将这两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正反映了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宏观方面,市场经济秩序表现在国民经济各环节及市场管理法规,把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紧密结合起来,既解决商品价值实现问题,以活跃流通促进生产,又解决消费需求问题,以繁荣市场保证消费,真正做到“建一处市场,活一片经济,富一方群众”。 又如,通过制定、执行合同法规,在宏观上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又遵照国际惯例的契约制度,从而规范和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事实上,许多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往往都是建立新的秩序形式表现出来的。无论是价格控制、房地产市场控制,还是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发展控制等,无不是如此。在微观上,市场经济秩序表现的主要是各市场经济主体是否遵纪守法。与计划经济不同,法制的市场经济并不需要对各市场经济主体的人、财、物、产、供、销都事无巨细地管起来,而只需依法对各主体及市场行为实施监督即可。微观经济的所谓“活力”问题,已经由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予以合理的解决。 它既保证了最大限度的企业经济活力, 又为这种“活力”确定了一条可行的警戒线。超过这条界线, “活力”就转化为混乱。微观经济管理实际就是这种“治乱”的监督。如果将宏观经济管理与宏观市场秩序相对应,微观经济管理与微观市场经济秩序相对应,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微观市场经济秩序是宏观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宏观市场经济秩序有诸方面必然在微观的市场经济秩序诸内容上得到体现和反映。而宏观市场经济秩序,又是微观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结果,是它在总量上的反映。如果各市场经营主体都遵纪守法,则宏观的市场经济运行诸环节必然出现较好的协调发展,使得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井然。因此,如果说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的结合点在于对市场的管理,那么,市场经济秩序的好与坏,则反映着这种结合质量的优与劣。换句话说,微观有没有搞活,有没有市场经济行为的紊乱以及宏观有没有的失控,都可以从市场经济秩序上得到反映。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宏观失控和微观无序,都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所体现,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5.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1]

  (一) 市场经济秩序不能自动形成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发现, 市场经济秩序的所有规范,都是靠外在力量——主要是国家政府的力量来建立和维护的,即使是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软性约束,也正日益被法律、法规、规章的硬性约束所取代。那么,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中,需要运用政府的外在力量来构造市场经济秩序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因素:

  (1)人们对于自身经济利益的不同追求,必然产生行为方式上差异。就是说,不同条件下市场经营主体为了实现自身最大经济利益,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行为方式和手段。 有些方式可能是正当的, 是人们所能普遍接受的;有些方式则可能是非正当的,是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

  (2)人们对各种经济行为的认识,存在着价值观念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对行为方式的取向不趋一致。例如,巨额有奖销售行为,也许有人认为是正当的,是促销的一种手段,因而认为是可取的,但也会有许多人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是一种有损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因而认为是不可取的。这就决定了必须依靠外在力量,将这些市场价值取向不一的认识强制性的统一起来,形成能普遍为大众所接受的市场经济伦理价值观念,从而达到协调统一市场行为方式的目的。

  (3)近代经济社会市场结构的自动调节功能受到损害,自动调节难以实现,因而由“看不见的手”引导的秩序不能形成。近代社会的市场结构,是一种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结构。在这样的结构里,垄断支配了市场,竞争屈从于垄断, 市场自动调节的竞争条件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坏。 因此,所谓的“秩序”难以自发地形成。即使形成了秩序,也只能是体现垄断者意志的秩序,如大企业支配约束小企业的行为方式。这样的秩序是不可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

  (4)各国、各地区在政治制度、经济条件以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市场经济行为方式的异同,从而不能自动形成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 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自动地起作用

  即使是建立了一套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它也不可能自动产生对经济运行的约束效力。因为还存在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客观因素。这些因素,就其本质来说,最终要归于经济利益等因素,即为追求极大经济利益,驱使各市场经济主体从事各种市场行为。

  (1)从市场的供需状况看,市场供需关系的显著不平衡,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实践表明,一般地,如果是充分的买方市场(即供大于求的市场),必然出现商品生产经营者间的过度竞争,因而不正当竞争(如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行为泛滥,经济秩序便发生混乱。如果是充分的卖方市场(即求大于供的市场),则又必然发生投机倒把、乱涨价、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此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不可能自动起约束作用。

  (2)从市场的竞争方式和手段看,虽然竞争状况最终是由市场的供需矛盾所决定,但在其竞争的方式和手段上,对市场经济秩序却表现出特殊的影响。市场竞争的方式和手段是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可能将其全部纳入到规范约束中,有的甚至是始料不及的。市场经济越发展,新的竞争方式手段就越多越复杂,市场经济秩序也就不能自动起作用。这时只有依靠外在力量,参照秩序所确立的基本标准和原则加以动态的规范约束。

  (3)从市场行为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个人因素看,市场行为总是由一定人员作出决策和由一定人员去执行的,这些人员个人的政治法律水平、政治觉悟、伦理道德观念以及价值标准、文化素养、知识程度等,都会对市场行为的种类和方式产生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法制观念,所采取的市场行为就会置法律约束于不顾;如果知识水平技术素质低下,就不可能创造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经营的手段,而只能在诸如“假冒”等方式上做文章。因此,如果离开了外力的强制性约束,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可能对人们的行为方式自动的起到约束作用的。大量的案例表明,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往往是由个人因素所造成的。

  (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

  对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外力的选择,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外力, 社会舆论外力和政府外力。然而,社会组织外力和社会舆论外力毕竟是不强大的,因为它们既缺乏合法的广泛的控制权力,也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因此,对于政府外力的选择,是客观而又历史地决定的。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求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能同意那些约束他们相互关系的一般条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强迫其遵从共同接受的条件而设计的制度和方法,这就是选择政府外力的根本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