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障

1.什么是工资保障[1]

工资保障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如提高工资、稳定物价、扩大劳动就业、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修建住宅等确保工资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所有制度。

2.工资保障的措施[2]

(一)工资支付的办法

根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①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但是,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呵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但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③法定和约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额,必须全部支付,不得克扣。正是基于此规则,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④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的13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13,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协议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行支付;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凡拖欠工资的,应当按拖欠日期和拖欠工资额向职工赔偿损失。⑤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列入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二)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工资不被克扣或拖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扣除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

1.对代扣工资行为的限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代扣劳动者工资,具体包括:①应由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②应由职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④法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此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以下情形中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合法性:①国家的法律、法规巾有明确规定的;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巾有明确规定的;④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⑤因劳动者清事假等相应减少的工资。

2.扣除对工资数额的限制

如果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的欠薪索赔特权欠薪索赔特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雇主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利。

法律赋予并保护劳动者享有的欠薪索赔特权,旨在保障劳动者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欠薪雇主的财产(尤其是破产财产)中得到其欠薪的偿付,此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下述要点:

1.受特权保护的劳动者范围

原则上全体劳动者都享有此项特权,但立法也规定了某些例外。例如,有的国家在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公共团体或国营企业雇员的特别劳动法中从未授予这些劳动者此项特权;有的国家在法律或判例中拒绝给予高级职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股票的雇员、与雇主有近亲属关系的雇员此项特权。

2.受特权保护的工资范围

法律上对通过行使此项特权获得偿付的工资有一定限制。例如,有的只限于一定金额以内的工资;有的只限于一定期限(最后或最近若十个月)的工资;有的只限于一定项目的工资(如基本工资津贴)。

3.特权的等级

特权的等级主要有一般特权和专门特权之分。专门特权优于一般特权,即可以针对清偿债务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国立法中大多没有对动产和不动产作特别规定,而对可以设立专门特权的条件,各国立法都作了一定的限定,、例如,海员对其船舶就其最后一次航行的工资享有专门特权。

4.欠薪索赔特权与其他债权的关系

以欠薪雇主为债务人的欠薪索赔特权以外的债权有非特权债权和特权债权之分。各国立法都把欠薪索赔权置于比非特权债权优先的地位,但对欠薪索赔权是否优先于特权债权则有不同的主张。有些国家将其置于所有特权债权之上,有些则将其置于部分特权债权,如税收债权和社会保障费用债权之上,而对特权债权的保护范围各国亦有不同规定。

5.欠薪索赔特权的加速偿付

由于欠薪索赔具有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性质,有些国家规定了加速偿付程序。在我国有关政策和立法中,对欠薪索赔特权也有规定。例如,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规定,曾将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所欠职工T资在支付破产费用之前优先清偿,即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清偿,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以清偿所欠职工资。2007年《破产法》第113条将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列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第一清偿顺序,即仅可从无担保的财产中优先清偿;同时在第133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同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四)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权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①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人民法院的工资支付令和其他程序法保障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支付令申请的条件

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必须由劳动者自己提出申清;②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以请求给付货币性劳动报酬为标的;③请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所依据的支付期限已到期且数额确定;④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给付义务;⑤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⑥劳动者的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⑦劳动者申请法院发布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的债权文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2.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和发出

法院接到劳动者的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法院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限于形式审杏),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

3.支付令的效力

法院依法发出的支付令,其效力有如下三种:①支付令发出之后,用人单位在限期内依支付令履行义务的,支付令实际上与生效裁判起到同等作用。②用人单位在限期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根据支付令向法院申清强制执行。③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保障措施,例如,在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六)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特别措施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特别保障措施。主要有:①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③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④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⑤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人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工资保障的意义[1]

在我国现阶段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来源仍然主要靠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一方面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有正常、稳定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使劳动者的有限收入有保障,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我国宪法一面规定公民有劳动权,另一面又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为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等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形成了较完整的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法制观念,禁止任意扣罚职工工资现象发生,保障职工合法收入权不受侵犯,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