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实际联系原则[1]
实际联系原则是指只就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亦称“归属原则”。只有那些非居民通过常设机构的活动实现的营业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的活动有关的其他所得,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利润的范围,由收入来源国课税。依据这一原则,非居民企业未通过常设机构而取得的营业利润和与常设机构并无实际联系的其他所得,应排除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之外。
2.实际联系原则的采用[1]
这一原则已得到国际公认。中国与日本、英国、美国、法国等数十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跨国营业所得课税范围,都采用实际联系原则。
3.实际联系原则的适用问题[2]
实际联系原则是大多数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在确认常设机构利润范围问题上采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具体适用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解释和应依何种标准判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一笔具体所得,与该企业设在另一方境内的某个常设机构是否存在着实际联系。由于各国签订的协定中通常本身未就”有实际联系”一语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规定,这也是在协定适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