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质性阻碍的概念
2.实质性阻碍的判定标准
正是因为“正在建立或还未建立的产业”的概念比较模糊,确定实质性阻碍的困难比上述两种情形更大。各国的立法鲜有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甚至有些学者对实质性阻碍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23]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参加国际贸易游戏圈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深入研究实质性阻碍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产业基础薄弱,经济结构不合理,地区或行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兴建新产业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受到外国成熟产业的产品倾销带来的损害。
从国际社会总的趋势看,各国均竭力放宽自己的政策,以加强对各自国内产业的保护。在评估进口产品是否实质性低阻碍了进口国某一产业的新建时,主要考虑该进口国国内产业在计划、筹备和新建过程中所处的阶段。只有在进口国处于计划筹建的高级阶段,或者虽未开始生产,但能够证明已为开始生产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才有可能裁定倾销实质性的阻碍了产业的新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加拿大鳕鱼案中,对国内新建工业有重大阻碍的标准进行了说明(虽然该案没有被裁定为存在实质性阻碍):(1)适用实质性阻碍的标准不限于还没有投产的产业,还扩大到已开始生产但还没有稳定经营的新工厂;(2)因为试图确定一项新产业是唯一的,是否对新建产业有重大阻碍的决定应根据具体案件决定;(3)对还没有开始生产的产业,必须要充分证明倾销对该产业的投产有相当的约束。
确定实质性阻碍还存在着许多难点,比如新的产业还未建立,如界确定国内产业;产品还没有投产,怎样划定同类产品;以及在倾销幅度的调查中如何确定还未生产的国内产品的价格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各国在实践中尽量按照《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精神给予合理的解释。对于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可以依照《1994 年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6款加以确定。该条款指出,如果依据现有的数据资料不能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做出单独鉴别时,则应通过生产能提供包括相同产品在内的必要信息的最窄一组或一类产品的生产确定。对于国内产品的价格确定,由于进口国开拓新产业具有较大的风险,其产品应该具有较高的回报率,因此各国倾向于认为对兴建产业产品的定价不能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