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失地农民
2.我国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
失地农民作为在国家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新群体,为国家发展做m了重大贡献,理应受到国家的关照和制度的保障。从目前来看,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现状不容乐观,大部分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境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生活水平及发展能力。
随着失地农民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随之而来诸多问题的日益凸现,一些机构和学者对这一群体进行了实地研究。从总体情况看,土地被征用后,大多以农业为主的农户家庭收入问题因劳动力就业转移和家庭产业转移没有得到解决,收入明显下降。而生活消费支出却有所增长,消费中商品性消费比重增大。尽管农民失去了土地,但是许多地区并未因此把他们当作市民,失地农民大都没有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旦补偿金用完,基本生活费就没有了来源。这种情况加剧了失地农民的生活困难。
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对农民土地产权保护不力,农民存在明显的利益损失。其主要表现在:土地征用范围的界定不明确,滥用土地征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农地征用过程中对农民的土地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使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收益较低;对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的制度安排缺乏效率,使他们的整体收人水平出现下降,社会保障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危机。
其一,耕地被征用,失去了最稳定、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土地征用前,农民种田虽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这部分收入稳定,为农民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征用后,农民失去了最稳定的经济来源,对其生活带来较大冲击,尤其是对那些以种养业为主、年龄偏大、又没有一定技能的农民,影响最大,成为失地农民中的弱势群体。
其二,征地补偿款偏低,生活成本提高,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虽然征地后农民得到补偿,但也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而且一次性赔偿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其三,再就业网难。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就业难度加大。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多数早已找到工作,而那些素质低及老弱病残的劳动力就业难度大。土地征用前他们难以找到工作,失地后亦然。
3.造成失地农民困境的原因
1.安置办法滞后,就业率不够高。当前,安置失地农民主要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安置失地农民,而安置标准相对低,如没有新的收入来源,坐吃山空,生活难以保障。
2.部分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差,就业困难。大量耕地被征用后,对于部分一直以种田为主的农民来说,没有其他技能谋生,生活就会陷于困境。据我们对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西牧村的调查显示,有20%左右失地后的农民就业没有门路,仅靠征地补偿费维持生活。
3.对失地农民培训缺失,就业保障机制不到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失地农民生计长效保障无着落。由于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面小、标准低,失地农民没有完全纳入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严重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4.失地农民问题存在的制度缺失
1.法律不完备。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农建设占用集体土地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征收,但法规和政策对“公共利益”并无具体界定,实际管理中存在混乱现象。由于土地农转非后的保值、增值的作用,刺激了土地使用者多征用土地的冲动,使建设占用耕地增长过快的势头难以遏制。
2.现行征地制度没有体现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和处分权。只有深化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耕地保护和农民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问题。近年来,政府相继m台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政策,如完善听证、公告制度等,但均是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3.暂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是以立法形式确定的、由国家(政府)主办并承担责任、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为全体社会成员在其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其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行为及其机制、制度的总称。目前规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2007年台的《物权法》,还有为数众多的法规、规章和数不清的红头文件。但《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规定得过于原则,而具体规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规章的内容如前所述存在社会保障政策不统一等问题。所以,应该尽快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以建立起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5.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
1.建立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体系,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逐渐凸现,经济加速和人口增多造成的人地关系紧张,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土地征用制度和农民不断增强的财产权利保护意识碰撞引起的矛盾不断加剧,都要求有一部能够限制公共权力、维护农民利益的土地征收法。此当前我国急需建立土地征收法,并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应包括土地征收的范同,土地征收权的行使机构,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救济方式等。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征地的目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在实践中却有各种方式,偏离国家法规之立法宗旨,因此,必须严格行使土地征收权,严格界定征地范围。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相应内涵。严格规范各级政府依法行使征地权,征地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界限。
2.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关于提高补偿费用问题,政府应该考虑这样几层意思。一是在现有增加养老保障的基础上,考虑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启动和涵盖问题。二是考虑每年GDP的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使失地农民的现有补偿费用不断缩水的问题得到解决。‘适当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并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准公益性项目用地以及开发性项目用地,采取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权益,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的被征用土地,可采用土地折价全部或部分人股、租赁的方式,定额收取红利或租金,使失地农民可以定期分得红利或租费。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数量及原征地价格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从而实现政府、征用主体和失地农民方的互动和共赢。
3.实现“失地不失业”。
一是建立基层政府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二是出台促进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政策,并建立财政投入机制,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是积极牵线搭桥,开展就业服务。闻实现政府社保部门与失地农民利益保障的互动。各地要把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就业和养老保障并举。要把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纳人劳动就业培训体系。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介绍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培训问题;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失地农民;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失地农民进城创办民营企业的,可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招收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给予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4.积极改造“城中村”。
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本着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好“城中村”建设规划。实行城市与乡村一体化规划,以此达到综合协调的目的。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对城市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失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各地要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实施优惠政策,加快“城中村”改造,实现村庄占地的功能转换和农民住房的更新。在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中,要首先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其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同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开发许可和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庄改造过程中,适当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失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