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冒充专利
2.冒充专利的认定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记产品的;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6、 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行为的。
另外,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第三条规定中,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限期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申请(授理)而未被授权的,在产品上标有专利申请号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3.处理冒充专利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处罚机关的权利: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2、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物品,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4、调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5、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1、持证执法;2、接受公众举报;3、在调查中,特殊情况下的保密义务;4、告知听证;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三、当事人的权利:1、陈述和申辩;2、请求承办人员、听证会主持人回避;3、请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4、要求举行听证;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行政复议;6、向法院起诉。
四、当事人的义务:1、协助承办人员调查;2、向承办人员提供档案、资料、帐册和原始凭证等证据材料;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4.冒充专利处罚依据
一、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日期:1984.03.12(1992.09.04第一次修订、2000.08.25第二次修订)内容: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名称:《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日期:1999.01.06内容: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或者由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协商联合查处。第十一条查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第十二条查处承办人员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二、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三、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物品,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五、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三、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容: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