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内部退养
2.国家对内部退养人员的政策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3)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3.企业实施内部退养的问题
1、“内部退养”实施范围扩大化。按照国家规定在企业内部实施“内部退养”必须是企业富余职工,而且年龄应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这一条件。但许多企业将“内部退养”实施范围自行扩大,如:不论是富余职工还是在岗职工,一律实行“内部退养”,有的企业将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年龄确定为“男职工年龄达到53周岁,女职工达到43周岁”,有的企业甚至规定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就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2、硬性要求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国务院《办法》中规定,企业办理“内部退养”要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而有的企业则由企业行政单方面做出规定,不经职工本人同意和申请。如:凡男职工年龄达到55周岁,女职在达到45周岁的,一律由企业为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退出工作岗位。
3、企业与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不规范。“内部退养”本身是企业行为,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之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应继续与符合 “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与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或直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中,应对 “内部退养”期间的有关待遇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有的企业不再与“内部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与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结果在“内部退养”期间经常出现劳动争议和职工上访。
4、“内部退养”职工所享受的待遇差别比较大。在企业实施“内部退养”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为“内部退养”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标准差别很大,如有的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即参照退休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而有的企业仅按职工在岗时工资收入的50%发放,甚至更低。在为“内部退养”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上,有的企业不按照规定标准或按最低缴纳标准为“内部退养”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直接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5、单位单方面降低“内部退养”职工待遇现象严重。近几年来,我们在处理职工集体劳动争议过程中,遇到多起由于企业单方面降低“内部退养”职工待遇而引发的职工上访和劳动争议,如:企业领导更换或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行政则单方面降低“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和福利待遇,因此引发职工上访。
4.企业实施内部退养的对策
1、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工作,要依据国家规定进行操作,要制定“内部退养”工作的实施方案。“内部退养”实施方案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尤其要注意征求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意见,“内部退养”工作实施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工作,要坚持职工自愿申请的原则。企业要通过制定较为优惠的“内部退养”政策,引导年龄较大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同时,企业要认真地做好“内部退养”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靠硬性规定,强迫职工退出工作岗位。
3、企业在实施“内部退养”工作期间,要参照国家退休费标准为“内部退养”职工发放生活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发放生活费的标准也不应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企业不能不经协商单方面降低“内部退养”职工待遇。
4、要加强对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工作的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出台更加具体和明确的关于企业“内部退养”方面的规定,要加强对企业从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能够熟悉和掌握现行的劳动保障政策,使企业能够正确、规范性实施“内部退养”的各种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