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公司转换
2.公司转换的内容[1]
公司转换制度的前提,是公司法对公司形式有严格的要求,对不同形式的公司组织有不同的规范。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英美等国家公司法中,公司类型没有固定化,封闭公司与公开公司的划分主要是学理上的,两类公司所适用的规范基本相同,两类公司相互转换非常简单,一般只要增加或取消公司章程中具有封闭公司特点的条款,即可将公开公司转换为封闭公司或将封闭公司转换为公开公司;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公司种类较为固定,不同类型的公司适用不同的规范,公司之间的转换较为复杂,设立公司转换制度也尤为必要。因此,以下介绍主要涉及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转换制度。公司转换,必须依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进行,并非各种形式公司之间都可以相互转换,在这方面,有的国家规定的比较严格,有的国家规定的相对宽松。日本现行公司法许可的公司转换,只限于形态类似的公司之间,即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之间(日本商法113、163条),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间(日本有限公司法第64条1款、67条1款)。德国除了《股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变更进行规定外,于1956年颁布了《公司形式变更法》,规定了资合性公司与人合性公司之间相互变更的多种情况。瑞士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但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